思与辩 |防止竞业协议被滥用须精细界定适用范围
05-07 11:07

深圳特区报

深圳市委机关报,改革开放的窗口

漫画:颜庆雄

近日,关于“竞业协议”的新闻频频出现在公众视野中。根据多家媒体报道,不少企业员工离职后受困于竞业协议,深陷于“要不依靠极低的补偿金维系生活,要不支付高昂的违约金”的泥潭。原本“为维护企业商业秘密和防止竞争对手‘搭便车’”而设置的竞业协议,如今却为一些公司“用人血馒头获取经济利益”行了方便。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约请三位嘉宾进行讨论。

主持人:赵 鑫

■ 嘉 宾:李 岩(辽宁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研究员)

张继生(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竞业协议适用范围呈现不当扩张趋势

主持人:竞业协议本意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为何演变成一些企业限制员工自由择业的“枷锁”,甚至成为其获取高额违约金的“创收”手段?

张继生: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竞业限制主体范围,但实践中出现某些企业滥用竞业限制的现象。劳动法中对企业“秘密”的规定没有细化,这就使得用人单位有很大决定权,企业出于降低管理成本,“一刀切”地要求入职者全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样劳动者就都可能被“竞业限制”,从而达到避免企业权益受损目的。

李岩:第一,竞业协议适用范围呈现不当扩张的趋势。竞业协议的相关规定中,“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本属于适用中主体与客体的兜底条款,但并不意味着竞业协议的适用没有边界。对相关兜底条款认知的模糊性导致了适用范围的盲目扩张,形成了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的具体岗位与是否接触商业机密,一律签订竞业协议的现象。这属于对法律误读下形成的乱象。第二,用人单位滥用雇主地位。虽然竞业协议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协商,但用人单位的话语权往往远超劳动者。劳动者出于正常工作的需要可能被迫接受不合理协议。第三,劳动者对未来职业走向预估不足,轻率认为不会违反相关条款,给用人单位设置高昂违约金等不合理条款以可乘之机。

李长安:竞业协议本来是为了保护企业机密,近些年来却被一些企业滥用。而且如果你不签,往往就不能正常入职。就算入了职,将来也会遭遇离职难、再就业难的困境。企业滥用竞业规定的做法,不但阻碍了人员的正常流动,也成为创新创业的一大障碍。

对于限制自身权利的文件,劳动者要谨慎签署

主持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竞业限制主体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目前一些用人单位要求除了实习生,其他员工都要签竞业协议,这种做法是否合规合法?劳动者应该如何规避不合理的竞业协议?

李长安:任意扩大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是滥用竞业协议的主要表现之一,显然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虽然根据法律规定,竞业协议会限制离职员工的就业,会根据员工的月收入给予一部分的工资补助。但是实际上,这份收入补助是非常少的。对于普通员工来说,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超范围利用竞业协议,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李岩:全员签署竞业协议的做法属于滥用竞业协议行为。这种做法不当地扩大了竞业协议适用范围。竞业协议的客体应是商业秘密,主体应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的前提应当是相关人员已经知晓相关秘密内容。劳动者可结合自身职位、职责范围,将是否接触保密事项作为判断是否属于竞业协议适用范围的标准。如果属于该范围,应与用人单位就违约金、期限、竞业范围等具体条款进行协商,结合自身情况为自己争取更多利益。如果不属于竞业协议的适用对象,可以拒绝签订竞业协议。如果用人单位胁迫劳动者签署,则协议无效。若劳动者碍于雇佣关系并未成功规避不合理竞业协议签订的,也可诉诸劳动仲裁委员会或劳动监察部门予以救济。

张继生:许多用人单位是将“竞业协议”与“保密协议”混淆了。用人单位可以与任何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但是对于竞业限制协议,适用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认真审核每份文件,不要随意签署。

对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要有更精细化的法律界定

主持人:防止竞业协议被滥用,您有什么好建议?

李岩:第一,推进立法精细化。一方面,应当明确竞业协议的适用范围。明确“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的具体判断方法。另一方面,应当明确违约金范围,增加企业适用竞业协议成本。第二,司法上统一裁判标准。应由最高法以出台指导意见的方式明确竞业协议的适用尺度。同时出台规则协调竞业补偿金与违约金的合理比例,避免竞业协议沦为“创收”工具。第三,劳动者应勇于维护自身权益,充分利用仲裁、诉讼等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倒逼企业谨慎使用竞业协议。

李长安:企业采用竞业协议来约束员工,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企业的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难点。当然,不排除少部分企业恶意利用竞业限制规定,以达到防止员工频繁跳槽、获取员工高额违约金等目的。因此,首要的是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对各种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简化企业举证程序,切实维护创新创业行为的利益。

张继生:一是限制适用人员范围,对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要有更明确的界定。二是限制竞争对手范围。一般而言,只有当两家企业的产品或者服务、客户群体、目标市场等均存在竞争关系,才能适用竞业限制。但现实中,企业往往认为只要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有重叠,就被当作竞争对手。三是限制商业秘密的范围。构成商业秘密,必须具备四个条件,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具有实用性;必须采取保密措施。司法实践中应审查是否构成商业秘密,避免商业秘密的无限扩大化。

编辑 温静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李璐 三审 潘未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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