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法明年3月1日起实施,破产后不得坐商务舱不得任“董监高”
读特记者 陈小慧
2020-09-01 14:29

我国首部有关个人破产的立法来了!近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经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将被救济,创业失败者将有机会东山再起,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对构建完整的现代破产制度和市场退出制度具有重要作用。

【什么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

在深居住且参保连续满三年的债务人

被欠50万元以上的债权人

长期以来,由于历史原因,我国个人破产制度一直未能建立,仅有《企业破产法》,其被学者们称为“半部破产法”。事实上,个人与企业一样,也是市场经济活动的重要参与者,但由于个人破产制度长期缺失,这部分商事主体一旦遭遇市场风险,需要以个人名义承担无限债务责任,无法实现从市场有序退出和再生。深圳先行一步,率先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是极具改革意义的“破冰之举”,将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主体提供遭遇债务危机的后续保障,能够为个人创业者解除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

什么人可以申请个人破产?根据《条例》,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可以申请破产。

《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申请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同时规定,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元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即债务人和债权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破产是否意味着可以“欠债不还”?】

“组合拳”制度设计避免“假破产,真逃债”

不少人担忧:个人破产制度出台后,是否意味着可以“欠债不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对此表示,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对于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不仅不能通过破产逃避债务,还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条例》也用系列“组合拳”制度设计来避免“假破产,真逃债”。例如建立个人破产登记制度,及时、准确登记个人破产重大事项,并依法向社会公开个人破产相关信息;规定在人民法院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申请人基于转移财产、恶意逃避债务、损害他人信誉等不正当目的申请破产的,或者有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妨害破产程序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在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但尚未宣告破产时,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此外,债务人违反《条例》规定,存在隐匿、毁弃、伪造,或者变造财务凭证、印章、信函文书、电子文件等资料物件等行为的,将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训诫、拘传、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产期间个人要受到哪些行为限制?】

不得高消费不得任公司“董监高”  

个人破产后就轻松“解脱”了吗?还要受到行为限制!根据《条例》,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免责的同时,也将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相关行为的限制。

在限制消费行为方面,《条例》规定自人民法院作出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起至作出解除限制债务人行为的决定之日止,除确因生活和工作需要,经人民法院同意外,债务人不得有下列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或者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高铁以及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

(二)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以及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机动车辆;

(四)新建、扩建、装修房屋;

(五)供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六)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七)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八)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在限制职业资格方面,《条例》规定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本条例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在限制借贷额度方面,《条例》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债务人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请等额信用额度时,应当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声明本人破产状况。

【什么时候可以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

规定考察期为三年

自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之日起至依照条例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之日止,为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考察期限,即考察期。

《条例》规定考察期为三年,考察期间,债务人应当继续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行为决定规定的义务,并履行条例规定的债务人其他义务,如果违反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延长考察期,但延长期限不超过二年。

同时,《条例》建立了鼓励提前清偿债务制度,规定了三种视为考察期届满的情形,即债务人主动清偿剩余债务并达到一定比例的,可以提前结束考察期。

【破产者所有财产都必须用于还债吗?】

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二十万元

《条例》在对债务人行为进行限制的同时,也为其保留了豁免财产,包括债务人及其所扶养人生活、学习、医疗的必需品和合理费用等,以保障债务人及其所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及权利。

同时规定,除勋章或者其他表彰荣誉的物品、专属于债务人的人身损害赔偿金、社会保险金以及最低生活保障金外,豁免财产累计总价值不超过二十万元,以保障债务人及其家庭在无房产情况下的一段时间内基本生活需要,包括租房费用、基本生活费用和基本生活资料。

【破产程序包括哪些?】

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

《条例》规定破产程序分为破产清算、重整、和解三种。

一是破产清算,即债务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除依法保留的豁免财产以外,将全部财产分配给债权人用于清偿债务。经过考察期,遵守行为限制、没有破产欺诈的“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可以依法免除未清偿债务;

二是重整,即债务人有未来可预期收入的,提出合理合法的重整计划方案,经人民法院批准后由债务人执行,以实现债务清理和经济重生;

三是和解,即债务人通过庭外和解或者庭内和解,与债权人自愿就债务减免和清偿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和解协议进行实质和形式的合法性审查后,对和解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可,实现债务清理。

【破产事务如何管理?】

成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

《条例》规定成立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承担破产办理中的行政事务,明确个人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构行使,主要职责包括确定管理人资质,建立管理人名册;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协助调查破产欺诈和相关违法行为;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等。

(深圳商报供稿)

编辑 李耿光

(作者:读特记者 陈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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