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舆情|监管出手!近30%股权转让延迟五年多才披露,先锋新材及实控人被警示
读创财经
03-22 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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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2日午间,先锋新材(300163)公告,公司和控股股东、实控人卢先锋当日日收到宁波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卢先锋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警示函显示,经查,先锋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卢先锋与贺沁铭于2018年11月6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其持有的先锋新材29.8%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的受让人,该事项涉及先锋新材控制权转让,应及时披露,而先锋新材直至2024年3月19日才予以披露,违反了相关规定。

卢先锋作为先锋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与贺沁铭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未及时告知先锋新材,未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违反了相关规定。

同时,卢先锋作为先锋新材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知悉上述信息,但未履行报告义务,违反了相关规定。

宁波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及实控人卢先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后续将根据核查情况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3月19日晚,先锋新材对上述事项进行了详细说明。公司公告称,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控人卢先锋发送的《股权转让协议》及该协议纠纷导致的诉讼相关材料。这份《股权转让协议》是在2018年11月6日签署,迄今已超过5年。

当年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卢先锋将持有的先锋新材29.8%股权转让给贺沁铭或其指定受让人,转让价格不超过10亿元,转让价款中指定2亿元用于卢先锋购买公司现有核心资产。

公告披露,根据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3)浙02民初450号案卷材料显示,原告卢先锋在民事起诉状中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双方逐步推进履行股权转让事宜。

卢先锋合计收到股权转让款7.02亿元,已实际向贺沁铭及其指定方交付公9472.238万股。

卢先锋在民事起诉状中又称:为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义务,将公司经营管理权移交贺沁铭方,其于2018年12月6日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聘任贺沁铭方人员白瑞琛为总经理。后完成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换届选举,卢先锋及其关联方退出公司,由贺沁铭方人员担任公司高管,取得公司经营管理权。

卢先锋与贺沁铭在履行《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发生了纠纷,从公告来看,双方矛盾已持续了2年之久。

2022年4月,林宜生(卢先锋诉称其为贺沁铭指定人员之一)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卢先锋还本付息。该案于2023年2月获一审判决,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林宜生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林宜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3年7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并支持了林宜生诉求。202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驳回了卢先锋的再审申请。

卢先锋则以股权转让纠纷为由,以贺沁铭为被告,林宜生、华安泰润为第三人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6日立案。后法院根据相关方申请,追加贺兰英、冯立东、常红娥、北繁南种、刘勇、内蒙古中加及公司为第三人。卢先锋起诉要求贺沁铭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2.98亿元并以未付款为基数自起诉日起至实际履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该案件将在2024年3月20日开庭审理。

先锋新材称,目前卢先锋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但其所持股票均处于质押和冻结状态,若后续被处置,存在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风险。

此外,卢先锋与相关方早在2018年11月6日就签署了上述足以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股权转让协议》,却一直未通知公司并予以披露,已经涉嫌信息披露违规,存在被证监会和交易所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的可能。

3月20日下午,深交所即向先锋新材发出关注函,要求公司说明关于卢先锋股权转让纠纷、公司对卢先锋的关联担保及关联交易事项、卢先锋股票质押冻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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