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与辨 | 强化法治建设 为校外培训规范发展定向
深圳特区报
02-27 08:11
收录于专题:理论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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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委机关报,改革开放的窗口

漫画:颜庆雄

2月8日,教育部公布《校外培训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首次拟将校外培训整体管理上升至行政法规的高度。《条例》发布后,有的自媒体炒作这是全面放开校外培训,并称校外培训的“春天到了”。2月18日,中国民办教育协会发文指出,《条例》旨在推动依法管理校外培训,既非“收紧”也非“放开”。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约请三位嘉宾进行讨论。

■ 主持人:王 玥

■ 嘉 宾:熊丙奇(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

肖 俊(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通过治理,让校外培训发挥对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作用

主持人:《条例》为校外培训管理“精准立法”,释放了哪些信号?

熊丙奇:《条例》有两大看点,一是巩固“双减”成果,对之前治理校外培训的规章进行进一步细化、完善;二是理性定位校外培训的下一步发展,通过治理,让校外培训发挥对学校教育的有益补充作用,满足部分受教育者的差异化培训选择。总体而言,《条例》给校外培训以合法的身份,避免对校外培训的污名化,同时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的名称应当载明“培训”字样,这进一步明确校外培训机构作为“培训”的定位。另外,《条例》还对此前比较模糊的非学科培训的许可程序与监管职责加以明晰,明确“非学科类校外培训办学许可,在向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前,应当报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涉及多个部门的,应当分别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这完善了对校外培训的监管体系。

和静钧:“双减”落地后普遍认为“吃不准”的一些基本问题,在《条例》中有了回应,法律关系不再含糊,可谓是一部“精准立法”的法规。“精准化”释放了校外培训活动法治化、有序化的立法导向目标,这为行业的稳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提高了可预期性。

肖俊:《条例》最主要的意义是明确了义务教育和教育培训的界限,遏制了教培行业干扰义务教育正常秩序的动机与趋势。之前对教培行业实施严厉管制,主要是为了限制教培机构与义务教育学校潜在的利益勾连。严厉的管制促使一些教培机构将经营业务转向非学科类培训上来。《条例》的意义有两方面,一是规范了教师的教学行为,遏止可能的利益勾连;二是促进教培市场的健康发展,将经营业务转向非学科类培训,专心从事兴趣培养和培训。

校外培训机构要明确自身作为学校教育补充的定位,要规范经营,不能制造社会焦虑

主持人:一些自媒体炒作这是全面放开校外培训,并称校外培训的“春天到了”。您怎么看?对于教培行业的未来发展有何建议?

肖俊:认真阅览《条例》内容即可知,一些自媒体的理解是不准确的。《条例》对教培行业做了新的定位和规范,有助于教培行业健康发展。虽然“内卷”根源不在教培机构,但是确有少数教培机构联合中小学、各类赛事组织机构和媒体操控竞赛、干扰招生、大肆敛财,严重背离了素质教育的本质。不论是之前的监管还是《条例》,其目的不是管死教培市场,而是规范义务教育和教育培养市场的关系,使义务教育维持正常秩序,走健康发展之路。

和静钧:从教培行业的未来发展上看,《条例》正是体现了科斯第一定律和科斯第二定律中所述的产权理论,可为行业运行及管理节省大量制度成本,促进帕累托最优。

熊丙奇:《条例》发布后,出现了一些误读,有的自媒体炒作这是全面放开校外培训,并称校外培训的“春天到了”。这是不准确的。《条例》的主要条款,是对此前“双减”意见以及治理校外培训的规章的延续,也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双减”成果。校外培训机构要明确自身作为学校教育补充的定位,要规范经营,不能制造社会焦虑。

要求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是为了营造更为公平的教学考试环境

主持人:早在2021年,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印发的《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即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相比以往政策,《条例》的监管对象增加了教研人员,对此您如何解读?

肖俊:《条例》中所涉及的教研人员实际上主要是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直属的教研机构(教科所)职员,他们虽然是事业编制人员,但是属于教育局直属单位里的专门从事中小学教育研究的工作人员。他们虽然不在中小学任教,与一线教师的身份有所不同,但是他们负责对本地中小学提供政策咨询,总结推广教学经验与研究成果。由于他们具有一定的教育行政管理资源,在各类考试和竞赛活动中往往扮演着较为重要的角色,有不少参与组织考试和竞赛的机会,其中个别单位和人员趁机从中牟利。《条例》之所以将教研人员纳入管辖范围,主要原因即在于他们虽然不是一线老师,但是他们也有很多资源和机会参与校园培训,应与教师同等对待。

和静钧:相对于中小学教师来说,教研人员有更多参与教育政策拟定、教学管理制度制定、教材编写、考试管理等工作的机会。要求教研人员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是为了防止其通过开展或参与校外培训,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考试招生工作,是为了营造更为公平的教学考试环境。

熊丙奇:相比之前治理校外培训的规章,此次发布的《条例》对有关治理措施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如除了要求幼儿园、中小学在职教师不得从事校外培训活动之外,还增加了教研人员,这意味着所有在职教师、教研人员都不得参加校外学科类培训以及非学科类培训,这划定了更为明确的底线,可避免利益勾连,也可让在职教师、教研员更专注本职工作。

编辑 温静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王雯 三审 甘霖

(作者: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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