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8月24日提请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该《条例修正案(草案)》增加住房建设部门的相关职责,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根据《条例修正案(草案)》,建筑施工作业可能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安排在线监测设备、设置隔声围挡等措施,确保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达标排放。
结合“放管服”的要求,《条例修正案(草案)》删除了对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要求。同时,精简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不再要求施工单位进行建筑施工作业噪声排放申报登记,并由工程监理单位代替住建部门核发建设工程噪声作业施工意见书。
编辑 董雯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