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修订印发
深圳特区报记者 沈勇
01-05 20:16

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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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记者获悉《深圳市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办法》(下称《办法》)正式修订印发,《办法》对优化调整试点名称及登记备案要求、明确支持前海河套区域试点工作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记者了解到《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优化调整试点名称及登记备案要求。对照国发〔2023〕11号文件,将QFLP试点中文名称由“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调整为“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并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要求,明确规定“试点基金以非公开方式向境内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应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投资基金有关要求”。

其次是明确支持前海、河套区域试点工作。鼓励前海制定面向香港投资者的配套工作指引,实施更高水平、更深层次跨境股权投资便利化试点,优先支持在香港有限合伙基金制度安排下注册的私募股权基金获得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资格;推进河套深港科技创新合作区参与QFLP试点工作。

三是明确开展试点基金总量管理。落实银发〔2023〕42号文件精神,符合条件的试点基金管理企业可在总量内发起设立一支或多支试点基金,灵活调剂单支试点基金规模。

四是进一步拓宽试点基金投资范围。试点基金投资范围明确为“未上市公司股权、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包括定向发行新股、大宗交易、协议转让以及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债、可作为上市公司原始股东参与配股、不良资产投资、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并允许试点基金可采用基金中基金(FOF)形式运作,进而可参与投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进一步拓宽投资范围、加大试点吸引力。

五是进一步便利化申请流程。坚持“即申报、即受理、即审核”,采取“线上+线下”联合会商机制,原则上自企业向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指定平台提交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联合会商。

六是明确试点基金托管要求。明确要求试点基金应委托取得托管资质的金融机构托管,要求试点基金管理企业、托管机构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及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报送资金汇兑、资金投向、投资收益等情况。对于不符合托管业务资质、不满足托管业务能力要求、托管业务开展不审慎的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予以公示。

编辑 李斌 审读 刘春生 二审 桂桐 三审 甘霖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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