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竞标公司打高分收贿赂,深圳市某职业技术学校办公室主任获刑

记者 王若琳
2016-05-27 01:46
摘要

深圳市某职业技术学校办公室主任张某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港币6万元、人民币3.3万元,为请托人所在公司打高分令其中标。近日,该案在深圳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张某忠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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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某职业技术学校办公室主任张某忠,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港币6万元、人民币3.3万元,为请托人所在公司打高分令其中标。近日,该案在深圳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张某忠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据了解,深圳市某职业技术学校的“计算机专业实训设备”项目公开招投标,深圳市育龙某科技有限公司参与竞标,在该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张某忠作为学校招标小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制定项目招标文件时,将其中的技术参数和需求设计等内容交由深圳市育龙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该公司按照其具备的条件制定了相关内容。之后张某忠作为业主代表,在采购中心打分时,给该公司打高分,其他公司则为低分,使得该公司顺利中标。

项目中标后,张某忠因深圳市育龙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某凡没有按照事先承诺,兑现感谢费,于是他在2012年10月以竞聘学校副校长需要资金的理由,向吴某凡要港币20万元。吴某凡认为理应送钱感谢张某忠帮忙,决定送给张某忠港币10万。之后吴某凡准备了现金港币6万元和人民币3.3万元,通过公司业务经理何某转交给张某忠。

深圳市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吴某凡行贿案中,发现吴某凡和张某忠之间有资金转账往来,遂将张某忠带回调查,到案后的张某忠主动交代了收受吴某凡钱财的事实,并全部退还了赃款。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张某忠在犯罪行为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之前,主动交代了犯罪行为可认定为自首,以及归案后有退赃等情节,依法可酌情考虑减轻处罚。对于张某忠供述有检举揭发的犯罪事实,尚未查实,不能认为有立功表现,遂依法判处张某忠有期徒刑3年,涉案赃款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张某忠提起上诉,理由是自己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且一贯表现优异,请求改判缓刑,辩护人也称张某忠检举揭发应认定为立功。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忠检举他人犯罪构成立功的意见缺乏证据证明,和目前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并认为本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相同,但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了调整,按照从旧兼从轻原则作出终审判决,改判张某忠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编辑 钟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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