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侣大理街头全裸拍照炫爱被抓,他们到底犯了什么法?

2016-05-26 23:52
摘要

5月26日中午,记者从云南大理市公安局获悉,一对青年情侣深夜在大理街头拍裸照事件调查完毕,当事情侣涉嫌淫秽传播,女方和男方分别被行政拘留15日和13日。 

5月26日中午,记者从云南大理市公安局获悉,一对青年情侣深夜在大理街头拍裸照事件调查完毕,当事情侣涉嫌淫秽传播,女方和男方分别被行政拘留15日和13日。 

云南大理裸照事件男主角。

云南大理裸照事件男主角。

云南大理裸照事件女主角。

云南大理裸照事件女主角。

事件回放:

2016年5月25日00:50,微博名@便便是个野孩子 在新浪微博发布贴文,并附多张裸照。

发布者配文称,“每个城市都会有人民路,于我而言大理的人民路更亲切。很多人都会问,他们都走了,为什么你来来回回这么多次,还在人民路上晃悠。”

照片中显示,主要人物为一男一女,年纪看起来不大,身材消瘦,均留长发,大部分照片是在两人全裸状态下拍摄,还有几张照片上半身赤裸,下半身穿了长裤。在照片中,两人会有挑逗性动作,照片的拍摄地包括人民路路牌处、一家音乐酒吧门口、春夏秋冬青年旅舍外,还有一张是赤身裸体在大理第四中学大门前拍照。

照片一经发出,引来网友热议,更有网友愤怒地表示,“请他们滚出大理。”不少网友直言,照片拍摄者的行为玷污了校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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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大理州公安局网监支队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25日上午他陆续接到不同网友对其发来的举报短信,目前该事件正在调查中,如若情况属实,相关人员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5月25日下午1时,云南省大理市公安局官微“大理警方”发布消息称,针对此事件,大理警方已介入调查,事件调查情况将通过大理警方微博、微信及时向社会公布。

当日,重案组37号(微信ID:zhonganzu37)探员就此事请教了律师和相关专家,并找到了疑似最初发布这组图片的微博,目前该微博中相关照片已被全部删除,此后该博主的网名多次更改。根据多名网友截图显示,该照片发布者曾名为“便便是个野孩子”。

5月26日中午,记者从云南大理市公安局获悉,一对青年情侣深夜在大理街头拍裸照事件调查完毕,当事情侣涉嫌淫秽传播,女方和男方分别被行政拘留15日和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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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称,2016年5月25日00:50,微博名@便便是个野孩子 在新浪微博发布贴文,并附多张裸照(经鉴定含淫秽图片)。事发后,大理市公安局及时介入调查,查明事件当事人、发帖人为:陈某,女,四川眉山人;罗某,男,云南南涧人。二人系男女朋友关系。

经询问,二人对在大理古城人民路拍摄裸照并在微博上发布的行为供认不讳。

网友反应:“大理被污染了”

大理人民路位于大理古城内,这是一条从东向西,由洱海门朝着苍山门缓缓上行的小路,路两边大多是老院子,还连着些小胡同,此外,这条路上的涂鸦也十分出名,大理人民路被称为“最后的理想国”、“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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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注意到,在@直播云南发布的该则微博下已有近200条评论,多名网友愤怒地称“大理被污染了”。

网友@大理国子民戴紫熙称:“以前的人民路基本是原住居民,民风淳朴,人与人之间和谐相处,生活惬意自在,而现在呢?請不要把低俗当艺术,请不要再继续玷污人民路!”

多名网友指责拍照的男女在中学大门拍照的行为,网友@大概是世界上最后一个仙女说:“这叫大理第四中学的孩子们以后如何直视学校大门?门卫怎么开门?”

也有网友称,“自己追求艺术没错!但是请考虑一下大部分人!同时别人尊重自己的同时,我们也应该尊重别人!”

律师发言:发裸露身体照片涉嫌违法

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表示,二人的行为确有不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因此,二人的行为不但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

此外,将裸露身体的照片发到网络上的行为,也将面临行政处罚。

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专家表示:艺术创作也要讲公序良俗

中国未来研究会旅游分会副会长刘思敏认为,从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两人的行为是比较敏感、暧昧、模糊的,可能会对社会公序良俗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他的主观目的并不是去违背社会的道德,可能更多的是一个社会化的表达。

刘思敏建议,这件事我们应要先判定其是不是艺术创作,然后再去看拍摄的照片是挑逗的还是纯洁的,不过目前艺术创作和色情、违俗的界限有一定的模糊,边界不好把握。

刘思敏表示,从照片上来看,拍摄者选择的拍摄时间,是特殊的时间段,避开了人群,尽可能对当地人没有产生干扰,不过艺术的冲动和想法需要被社会所宽容,但也应该遵守现有的公序良俗、道德规范,尽量地不去干扰别人。

此外刘思敏称,艺术创作行为应在现有的道德框架内去,要讲究公序良俗,否则就有被处罚的风险。对于当事人,我们可以去劝诫她,但对于社会大众来说,如果有人有个性化创作或表达的话,应该更多的是宽容。

来源 上游新闻 整理

编辑 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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