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署发布《网络游戏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对网络游戏禁止性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网络游戏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中华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诱发未成年人模仿违反社会公德和违法犯罪行为的;
(十一)恐怖、残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和玩法的。
此外,拟规定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在网络游戏中设置强制对战;不得设置每日登录、首次充值、连续充值等诱导性奖励。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不得以炒作、拍卖等形式提供或纵容虚拟道具高价交易行为。所有网络游戏须设置用户充值限额,并在其服务规则中予以公示,对用户非理性消费行为,应进行弹窗警示提醒。
针对未成年保护方面,文件中提到,网络游戏出版经营单位应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和认知能力,对游戏产品进行分类,明确游戏产品所适合的未成年人用户年龄阶段,在用户下载、注册、登录界面等位置予以显著提示。同时,建立健全防沉迷制度,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并通过统一的未成年人网络游戏电子身份认证系统等必要手段验证未成年人用户真实身份信息。
编辑 郑蔚珩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张露锋 三审 詹婉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