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自媒体博主道歉、赔偿!“开国少将被造谣成叛徒”案宣判
读特客户端综合
2023-12-21 13:20

据杭州互联网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12月21日上午,杭州互联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由院长陈增宝担任审判长,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诉郭某某、何某某、付某某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详情见:可真刑!把开国少将污蔑成“革命叛徒”,检察院出手!公开开庭审理,当庭判令三被告在国家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公益损害赔偿金共计15万元,用于何克希英雄烈士等的纪念、缅怀、弘扬及保护等社会公益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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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克希家属、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军区代表及省、市政法系统代表近80人以及来自中央、省、市三级媒体的十余位记者旁听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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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

一、案涉行为侵害对象为革命英雄的人格利益。

何克希同志作为革命先驱,为争取民族独立和人民解放做出杰出贡献,被授予“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英雄烈士等所涵盖的保护范畴。

二、案涉行为侵害了革命英雄的肖像、名誉、荣誉三项人格利益。

三名被告在网络中私自盗用转发何克希同志的肖像,侵害其肖像。

在介绍负面形象历史人物的视频中,三名被告将何克希同志的照片用于指代某负面形象历史人物,还称其为“叛徒”,进一步降低对何克希同志的社会评价,侵害其名誉。

何克希同志作为革命先驱,为争取民族独立自由和人民解放作出重要贡献,其系“一级独立自由勋章”“一级解放勋章”获得者,英雄事迹令人钦佩、感动,英雄荣誉赢得了全国人民的敬重、敬仰。而三被告诋毁、亵渎了何克希同志因其为民族独立自由和人民解放作出突出贡献而获得的荣誉,侵害其荣誉。

三名被告作为具有较多粉丝量、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自媒体博主,理应对视频内容真实性客观性严格把关。且案涉视频内容涉及“叛徒”,一旦信息错误,极易造成他人人格权益受损。但三名被告为赚取网络流量,未能审慎核实视频内容,故在主观上存在过错。

三、案涉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核心要义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其内涵是指:民族的共同记忆、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崇英烈、扬善抑恶的社会风气。何克希同志的英雄事迹是人民军队誓死捍卫民族独立、人民解放的缩影,为广大人民群众树立了不畏艰辛、不怕困难,为国为民奋斗牺牲的精神指引,是中华民族精神的内核之一,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三名被告错误地将何克希同志的肖像用于指代负面形象的历史人物,是对何克希同志肖像、名誉、荣誉的严重侮辱、诋毁、贬损和亵渎,伤害了社会国民的共同情感和民族精神,也是对英雄事迹所代表的抗战史、解放史的曲解,不利于民族、国家的共同记忆赓续、传承,更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严重背离,其行为已构成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

法院认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请求判令三被告就其各自行为分别在全国性的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以及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均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并当庭宣判。

法官说法

英雄烈士是中华民族最优秀群体的代表,英雄烈士和他们所体现的爱国主义、英雄主义精神,是我们国魂、民族魂、党魂、军魂的不竭源泉和重要支撑,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集体体现。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记忆,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体现。英雄人物的个人名誉、荣誉总是与一定的历史背景相关联,也与近现代中国历史紧密相关,更与我国的社会共识和主流价值观相关。在网络上抹黑这些英烈群体、人物代表,既是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的否定和瓦解,也是对民族信仰的消弭和民族根基的侵蚀,容易对群众尤其是年轻人的价值取向造成恶劣影响、冲击,不仅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民族情感,也会消解民族意志,更污染了社会风气和社会公共道德。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我们要继承革命先烈的遗志,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保护英雄烈士的鲜明价值导向,纪念缅怀英雄烈士功绩,弘扬传承英雄烈士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法治力量捍卫英烈荣光,全面促进网络文明建设。

编辑 范锦桦 审读 郭建华 二审 张玉洁 三审 张露锋

(作者:读特客户端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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