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CCTV今日说法12月14日消息,2023年5月21日傍晚,江西南昌的小秋(化名)因为情伤心情低落,自行去了朋友王琪(化名)的家中,并决定与朋友王琪、徐恬(化名)和陈朵(化名)聚一聚,希望通过与朋友聚餐缓解悲伤情绪。
聚餐期间,酒精成了她们释放情绪的工具,小秋喝了一斤左右的白酒,王琪喝了半斤左右的白酒。徐恬和陈朵也一同参与了聚餐,但两人并没有喝酒。
聚餐结束后,醉酒的小秋到车上休息,徐恬在车里面照顾她。然而,等徐恬凌晨五点左右在车上醒来时,她发现小秋已经没有了呼吸。震惊之余,徐恬急忙拨打了急救电话。
遗憾的是,5月22日清晨6:20,南昌急救中心宣布小秋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酒精中毒引起的心脏呼吸停止。
小秋的父母一时难以接受女儿去世的事实,他们认为王琪三人作为聚餐的组织和参与者、作为女儿的朋友,她们应该对小秋的死亡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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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6日,死者小秋的父母将一起参与聚餐的王琪、徐恬和陈朵三人诉至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三人未尽合理救助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应根据她们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数人聚餐的特定环境下,聚餐的召集组织者和共同饮酒人负有对其他共同饮酒人处于安全状态的注意义务。
王琪应当知道饮酒过量会导致身体受损害,严重的会引发酒精中毒或者诱发其他疾病等导致死亡。不论王琪有没有劝酒,她都没有对小秋过量饮酒做出有效制止,也没有尽到合理救助义务,导致发生意外死亡结果,应承担6%的赔偿责任,赔偿5万余元。
徐恬、陈朵作为共同聚餐者,虽然没有参与饮酒,但两人在小秋过量饮酒,且醉酒后发生呕吐、不能自理的情形下,仍负有及时将小秋送到医救治的法律义务,她们未尽合理救助义务,存在过错,均承担3%的赔偿责任,分别赔偿2万余元。
共饮者有劝阻他人饮酒的义务吗?
上述新闻发布后,不少人在评论区指出,“有些酒蒙子咋劝啊”“劝喝容易,劝别喝不知道有多难”“以后桌上有人喝酒,打开手机录音说一句:少喝点”。共饮人是否需要有效劝阻喝酒?这一问题引发了各界讨论。
网友评论
基于上述问题,记者咨询了湖北武珞律师事务所李雯沁律师。
她表示,如果有人和当事人共饮,则要根据共饮人共饮时是否存在过错,共饮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判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定以下四种情况共饮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1)强行劝酒;(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喝酒;(3)对醉酒者未履行提醒、劝阻、通知、扶助、照顾、护送义务的;(4)同饮者酒驾未劝阻或乘坐饮酒者驾驶车辆造成车祸等损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综合来源:CCTV今日说法、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九派新闻、网友评论)
见习编辑 薛锦瑜 审读 张蕾 二审 张玉洁 三审 刘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