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意外死亡,餐馆与同饮者如何担责?
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梓欣 通讯员 贾延涛 刘斌
2023-10-20 09:03

好友小聚,难免把酒言欢。但小酌怡情,大饮伤身,对醉酒者也应妥善处置。若饮酒后发生意外导致伤亡,餐馆及同饮者是否应担责?又如何担责?

2022年4月29日晚,朱某做东,邀请吴某与张某到某餐馆聚餐。聚餐过程中,吴某又邀请张某的表弟曾某前来吃饭。聚餐持续约四个小时,四人陆续点了3瓶白酒、14瓶啤酒。散场时,曾某在下餐馆楼梯过程中踏空摔倒,头部与楼梯转弯平台处突出的水泥柱子撞击,经抢救无效死亡。

曾某的近亲属认为,某餐馆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其楼梯台阶设计不符合公共场所设计标准,未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导致曾某摔倒并且发生头部撞击,朱某等3人作为聚餐活动的组织者或参与者,未尽到一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致使曾某处于危险境地,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某餐馆及朱某等3人赔偿各项损失。

某餐馆辩称,餐馆楼梯安装了扶手,足以保障客人正常行走的安全,且在曾某饮酒的过程中,餐馆工作人员曾善意提醒他们不要过量饮酒,在经营场所也张贴了“请顾客不要过量饮酒”的提醒警示牌,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曾某醉酒后不慎踩空摔下楼梯,是因自身原因导致意外身亡,餐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某等3人辩称,曾某自己跌倒死亡应自行承担责任,同桌人没有劝其饮酒,并对其进行过劝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曾某处于醉酒状态,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在饮酒时注意自身安全,其未能控制酒量导致不幸后果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某餐馆作为餐饮经营者,其对就餐顾客普遍存在饮酒情况及部分顾客可能醉酒导致行为能力下降应当有明确预知、对经营场所的安全隐患应当进行预判并预防不幸发生,但某餐馆并未有预判、预防,其经营场所楼梯设计、装修存在缺陷是本案不幸结果发生的另一因素,应承担次要责任。吴某未征求朱某意见私自喊曾某前来吃饭,其熟知曾某酒量且在曾某醉酒后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需对曾某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曾某表哥,也熟知曾某酒量,其在曾某醉酒后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也需对曾某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朱某虽然是饭局的组织者,但其不认识且未邀请曾某吃饭,不了解曾某酒量,吃饭期间不存在劝酒、灌酒等行为,饭局结束前还联系朋友送吴某、张某、曾某等人返家,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坪山法院判决被告某餐馆、吴某、张某对各原告损失依次承担30%、10%、5%的赔偿责任。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表示,聚会饮酒是一项常见的社会交往活动,但餐桌上饮酒、劝酒要保持理性,酒后也要避免损害后果的发生。同饮人基于共同饮酒的先前行为,对醉酒人负有注意、照顾及救助义务,当发现其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的情况时,有义务及时进行救助,如劝阻酒驾、送医就诊、联系家属、安全护送等。餐馆作为经营者,对就餐顾客应尽到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否则也要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那么怎样判断经营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呢?在实践中,可以简单归纳为以下三点:一是对公共场所的设施设备、建筑物或者工具等是否采取了必要保护和控制措施;二是经营者是否履行了一定的安全警示义务,比如设立警告牌、铺设防滑垫、张贴通知告示等;三是事发后经营者能否及时采取救助或其他措施,来防止损害的继续扩大。

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饮酒一定要适可而止,量力而行,注意自身安全,防止意外发生。共饮人要尽到劝阻、提醒、通知、照顾和帮助的义务,餐馆经营者、管理者也要认真履行安全保障责任,及时消除潜在的风险隐患,在合理范围内保障顾客的人身安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见习编辑 孔盼成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高原 三审 田语壮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吴梓欣 通讯员 贾延涛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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