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与辨|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
深圳特区报
2023-10-17 11:04

如何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维护统一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优化法治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日前发布,对相关审判执行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约请三位嘉宾进行讨论。

漫画:颜庆雄

■ 主持人:王 玥

■ 嘉 宾:张钦昱(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左德起(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继生(盈科律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指导意见》给民营企业家吃了“定心丸”

主持人:法治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基石,在当前市场复苏的关键时刻,《指导意见》的发布可谓恰逢其时,在您看来,《指导意见》传递出哪些积极信号?

张钦昱:《指导意见》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基础上,通过能动司法,为民营经济提供了多重保障,有利于激发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方面的积极作用,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进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新发展格局。

《指导意见》从正面强化赋予了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的权利,给民营企业家吃了“定心丸”,增强了民营企业家开拓创新的信心,有力地激发市场活力。《指导意见》在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个人信息、隐私等人格权方面,织密了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权利的保护网。

《指导意见》从反面排除了阻碍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发展的“拦路虎”,让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能够轻装上路,大展拳脚。《指导意见》破除区域壁垒和地方保护,遏制垄断行为与恶意竞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防范恶意维权,给企业发展添乱行为打了“预防针”。

左德起:《指导意见》带来的积极信号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在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指导意见》通过保障市场准入的统一、打击垄断和不正当竞争、严惩虚假诉讼等方式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体现了中央层面鼓励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心。第二,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民营经济的发展离不开良好的营商环境,《指导意见》通过严格区分经济纠纷和违法犯罪、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理机制等方式营造一流营商环境,为民营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利条件。第三,提升司法审判的质效。《指导意见》通过公正高效办理民刑行交叉案件、深化涉民营企业解纷机制建设的方式提升司法审判的质效,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张继生:《指导意见》释放出国家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信号。《指导意见》加强对民营经济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违法犯罪,严格规范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法律程序,优化民营经济舆论环境。这些措施释放出了国家通过法治方式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竞争环境,推动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拓宽融资渠道,为民营企业降低融资成本

主持人:资金流是企业生产经营的生命线,融资难、融资贵是中小企业一直面临的难题。《指导意见》强调有效拓宽中小微民营企业融资渠道,如何多措并举,不断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左德起:《指导意见》强调要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第一,以更加包容的司法态度对待民营企业结合自身特点设定的融资担保措施。第二,承认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等权利质押和保兑仓交易的法律效力。第三,禁止民间借贷市场的高利放贷行为。贯彻落实以上三个有效举措,有助于切实拓宽民营企业的融资渠道,从而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

张继生:《指导意见》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政策、法律保障。1.放宽中小微民营企业结合自身财产特点设定的融资担保措施;2.依法认定生产设备等动产担保以及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保理等非典型担保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3.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仓单、提单、汇票、应收账款、知识产权、新类型生态资源权益等权利质押以及保兑仓交易,依法认定其有效;4.严格落实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依法规制民间借贷市场“砍头息”“高息转本”等乱象;5.在诉讼中打击违反监管政策的金融借贷,对于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向企业收取的利息和费用违反监管政策的,诉讼中依法不予支持。

张钦昱:一方面,司法审判部门自身应当抱有包容审慎的审判理念。对于新出现的融资手段、方法、渠道,不要不加区分地一概判定为违法,而是应当结合中小企业的发展实践,判断新型融资是否触及法律的红线。倘若无法判断,则应采取“法不禁止即自由”的基本法理,对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新型融资予以放行。比如,对于中小企业结合自身特点设定的非典型担保合同,不宜认定为无效;对于碳汇等生态资源权益等权利质押应持积极鼓励态度。

另一方面,司法审判部门应对致使中小企业不当增负的组织和个人“零容忍”。对金融机构因违反国家普惠金融政策,而拒绝向中小企业放贷,或因歧视中小企业而违规收取的利息和费用,应在诉讼中不予支持。对民间借贷市场乱象,应在法律框架下严格打击,秉持放贷的利率上限不动摇。

《指导意见》为民营企业家维护人格权提供了利器

主持人:《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了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的保护,充分发挥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功能,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您如何解读?

张继生:《指导意见》特别强调了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的保护,也是就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的规定进行了延伸并细化强调了对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人格权保护。对于企业家而言,其往往是一家企业的领军人物,是一家企业的“面门”,其一言一行都会影响大众对其企业的看法。因此,舆论对于企业家的影响必然也会影响到其企业。对于民营企业而言,其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也有各项权利,而人格权也是其特别重要的一项。《指导意见》对于故意误导公众、刻意吸引眼球的极端言论行为,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进行诋毁、贬损和丑化等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利于切实营造有利于民营经济发展的社会舆论环境。

张钦昱:人格权侵害禁令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缺乏详细的指引,适用较少。目前,仅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等少数法律法规明文规定适用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具体情形。《指导意见》明确地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具体适用情形扩展至民营企业家,为民营企业家维护人格权提供了利器。

左德起: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是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推动着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因此《指导意见》特别强调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的保护。《指导意见》从加强对民营企业名誉权和企业家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以及个人信息、隐私权等人格权益的司法保护出发,积极为民营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法治环境。同时也加大了对侵害人格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利用互联网、自媒体、出版物等传播渠道,以侮辱、诽谤或其他方式侵犯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名誉权的行为,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因名誉权受损致使企业遭受实际损失的,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因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交易秩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侵权行为人的赔偿责任;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法及时制止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将会极大地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

编辑 高原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张雪松 三审 詹婉容

(作者: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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