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与辨|良法善治提信心稳预期
深圳特区报
2023-08-29 08:51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近日《深圳市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工作方案(2023-2025年)》出台,从完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推进规范文明监管执法、推进严格公正高效司法、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等提出20项具体举措,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各类市场主体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以高质量法治保障高质量发展。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约请三位嘉宾进行讨论。

■ 主持人:王 玥

■ 嘉 宾:张钦昱(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

赵 丹(深圳市社科院政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宋 明(深圳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深圳市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

漫画:颜庆雄

法治是助力和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力量

主持人:为何说高质量法治是高质量发展的保障?

张钦昱:高质量法治为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公平、透明的保障。其一,稳定可预期的法治是高质量发展的中流砥柱。将政策纳入法治轨道,有利于确保政策的连续性。企业家吃了“定心丸”,才会在稳定环境中大胆投资创新。其二,公平正义的法治是高质量发展的生命线。能够增强投资者信心,激发市场活力。

赵丹: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而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和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作为推进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部署,在推进过程中,都需要发挥高质量法治的保障、规范和引领作用。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设形成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

宋明:法治是助力和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力量。在完善市场经济基础制度方面,完善产权保护、市场准入、公平竞争、社会信用等市场基础制度,优化营商环境,需要健全民商法、经济法等法律制度,完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方面。需要健全行政法等法律制度,完善行政法律体系。

“综合查一次”制度是深圳行政执法方式的创新

主持人: 《工作方案》提出,深圳要实施“综合查一次”制度,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您如何评价“综合查一次”制度?

赵丹:“综合查一次”是完善联合执法机制、提升行政执法合力、避免执法扰民扰企的重要举措。“综合查一次”的实现需要执法部门以权力事项清单为基础,以监管对象或事项为联结点,全面梳理涉及同一类对象或事项涉及的多个监管主体,以及群众关注热点、行业治理难点、中心工作重点、部门监管盲点等,从而形成“综合查一次”检查清单,并明确牵头单位、协同单位、检查事项和检查内容等。实施“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不仅有利于整合执法力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同时还能帮助企业全面排查风险,更好开展经营活动,是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体现。

宋明:“综合查一次”制度是深圳行政执法方式的创新。在“放管服”改革背景下,对企业的执法监管不仅是为了确保社会公共利益,还是为了进一步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的更好结合。“综合查一次”实现“上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各执法单位反复上门进行执法检查。同时,整合执法单位不同业务部门的检查事项,做好层级职责分工,对同一检查事项经由其中一级执法机构检查的,原则上不进行重复检查。

张钦昱:一方面,“综合查一次”是执法对企业影响最小化的新型举措。它类似于“全面体检”与“综合会诊”,执法机关仅通过一次执法,便让企业即可获知自身的全部“病因”。另一方面,“综合查一次”节约执法力量提升了执法成效。能够破解执法中存在的重复执法、多头执法、随意执法和执法盲区等难题,形成了全覆盖的整体政府监管系统和全闭环的行政执法体系。

应当为“观察期”分层分类设置 “红、黄、绿灯”

主持人:深圳将目光投入到新业态新模式企业,针对新业态企业探索执法“观察期”制度。“观察期”制度您怎么看?

宋明:执法“观察期”制度是包容审慎监管的一种形式,包容审慎监管关键在于形成包容创新、审慎监管的社会共治管理格局。执法“观察期”制度对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制度性建设要求比较高,要落实好执法“观察期”制度,需要行政执法部门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针对“轻微违法不罚”“首违不罚”“主观无错不罚”行为有明确的清单,明确免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具体情形,执法人员有更精准的执法依据和标准,增强裁量的规范性。

张钦昱:“观察期”制度是法治的自然要求。其一,法治具有滞后性,往往赶不上新生事物的发展。利用“观察期”等柔性执法方式审慎监管,可防止不当执法带来的损失。

其二,法治的实质正义理念,要求适度保护新业态企业。新业态企业刚刚诞生,抗风险能力较弱,经营管理经验不足,需要善意的引导、扶持、规范。

其三,法治应为“观察期”设立“红绿灯”。“观察期”应在法治轨道内运行,杜绝其沦为违法无序期或随意包容期。应当为“观察期”分层分类设置 “红、黄、绿灯”。对显著突破法律底线的新业态企业,应对其亮“红灯”,防止其野蛮生长;对合规经营的新业态企业,应对其开“绿灯”,鼓励支持其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对处于法治灰色模糊地带的新业态企业及其行为,应设置“黄灯”。应不断总结实践经验,为“黄灯”行为定性,通过设置观察期负面清单的做法,将这些行为逐步分流入红灯区或绿灯区,以确保执法有据、执法规范、精准执法。

赵丹:这一制度的探索实施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试错纠错空间,有利于新业态新模式的企业稳预期、稳信心,营造出更为宽松包容的发展环境,促进企业的成功孵化和快速成长。

(原标题《思与辨|良法善治提信心稳预期 》)

编辑 高原 审读 刘春生 二审 张雪松 三审 周斐斐


(作者: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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