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中隐瞒证据、虚假陈述,多名当事人被处罚
读特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张建国
2020-08-19 12:21

诉讼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妨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而且导致案件不得不依法启动再审程序,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某案原告戴某被依法罚款3万元。今年以来,龙岗法院在审理再审案件时,查出多个案件的当事人在原审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等妨碍民事诉讼行为,依法对其采取民事制裁措施,予以惩处。

故意隐瞒当事人确切地址致送达有误

在原审原告王某诉被告胡某、黄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王某知道胡某是自己丈夫的同事,因而同意由其担保,借款给黄某。案件原审时,王某仅提交了胡某的身份证信息和电话,其向法院递交的就各被告的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作出的《情况说明》中,也仅提供了胡某的电话而无具体联系地址,导致法院向胡某身份证住址送达未成功的情况下,王某缴纳公告费用后,法院依法对胡某等人进行登报公告送达并缺席进行了审判,判决结果也进行了登报公告送达。一审判决生效后,王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从被执行人胡某、黄某银行账户扣划到23万余元并划付申请人王某。执行过程中,胡某提出异议,表示对本案诉讼根本不知情,黄某提交新证据证明涉案借款已归还。

龙岗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再审。经审查认为,作为发起诉讼一方的原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协助法院顺利有效地推进诉讼程序,而王某明知被告的相关信息,却故意隐瞒其正确、有效的送达地址,致使法院不得不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影响了被告及时参与诉讼的权利,进而导致案件缺席审判、强制执行,后又依法启动再审程序,妨碍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浪费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故依法决定对王某罚款5000元。

王某不服,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认为其已向法院提供了被告的身份证信息和电话,能不能成功送达是法院的责任,正是因为胡某与其丈夫是同事关系,自己才更不愿意主动提供胡某的工作地址,以免两人在单位继续激化矛盾。

深圳市中院认为,被告的联系方式和联系地址系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重要证据,原告在起诉时应当向法院如实提供该证据。王某明知被告胡某系公务员,且明知胡某在诉讼流程的各个阶段均不存在下落不明的情形,却仍向法院提交没有胡某联系地址的《情况说明》,制造胡某下落不明的假象,缴纳公告费用并欺骗法院采取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公告送达民事判决的错误送达方式,人为制造违法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程序错误,导致原审案件被再审,已经构成“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妨害民事诉讼情形,依法作出决定,驳回王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随意陈述还款事实致案情出入巨大

原告戴某诉被告魏某、蔡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戴某向魏某指定的蔡某银行账户支付了借款。纠纷发生后,戴某在案件原审时并未提交魏某及其所指定的蔡某账户的还款记录凭证,仅提交了一份《利息支付说明》陈述共收到魏某支付利息29万元。该案再审时,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调取了戴某付款账号的转账明细,戴某认可了魏某已支付72万元利息的还款事实,这与戴某之前的陈述差了43万元。此外,戴某原审时所陈述的单月收款金额与转账明细所反映的单月还款金额也完全对应不上。戴某在再审中确认了魏某的还款,并承认当时没有去银行打印转账明细,《利息支付说明》只是自己凭记忆写的,原审庭审后也发现了上述情况,但没有及时向法庭说明。

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作为发起诉讼一方的原告,在如实梳理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后提起诉讼,并向法院作真实、完整的陈述,既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也是基本的诉讼义务。而戴某的所作所为背道而驰,遂依法对其罚款3万元。

同时期,龙岗法院审结的另外一宗再审案件,情形与上述案例十分相似,龙岗法院经审查后,决定对原审原告王某罚款2万元。上述两案处罚决定送达后,两被罚款人都已主动按时交纳了罚款。

上述案件的承办法官表示,几案原审均是因公告送达而缺席审判,判决生效后经当事人申请进入强制执行,而后被告在程序或实体方面提出了新的证据,法院经审查认为确有错误而启动再审程序,并对案件作出了再审判决。

国家依法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公民也应该依法诚信参与诉讼,切实履行诉讼义务,若有妨害诉讼的行为,必将受到相应的制裁,如果构成犯罪,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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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 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

当事人的陈述与此前陈述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编辑 秦天

(作者:读特记者 戚金城 通讯员 张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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