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科成果选粹|营造优质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吴燕妮
2023-08-08 11:15

《意见》从总体要求、优化发展环境、政策支持、法治保障、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等多个方面系统规定下一步针对民营企业的促进机制,具有很强的指引性和创新性。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意见》的出台建立在对民营经济发挥作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以深圳为例,近期公布的《财富》中国企业百强榜单上,8家上榜的深圳企业有5家是民营企业。截至2022年底,深圳民营企业超过237万家,占全市企业总量97%,民营经济占GDP比重为55.9%,民营企业进出口占全市外贸62.1%,贡献税收占比约70%。

正因如此,早在2005年,我国就发布了《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2010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出台;此次《意见》在前述文件基础上充分考虑到民营经济发展现状,直指矛盾焦点,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在执行层面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态度连续性。各地迫切需要针对新情况,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体制机制,提振民营经济预期信心,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深圳自去年以来业已出台涵盖助企纾困、培育壮大市场主体、联动生产端促消费、工业稳增长提质量、推动经济稳定增长等5个“30条”系列政策,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1596亿元等。

《意见》直面问题,直击堵点痛点,着力构建适合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优质营商环境

《意见》从总体要求、优化发展环境、政策支持、法治保障、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等多个方面系统规定下一步针对民营企业的促进机制,具有很强的指引性和创新性。

一、表述有创新。例如,首次提到“生力军”这个概念,“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这一定位将民营企业与中国式现代化这个宏伟目标任务进行关联,是在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凸显了民营经济重要地位。再如,“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壁垒投诉和处理回应机制。”“定期推出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完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办法,畅通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渠道,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职称评审标准。”“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构建民营企业源头防范和治理腐败的体制机制。”“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推行告知、提醒、劝导等执法方式,对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建立部门协作机制,依法严厉打击以负面舆情为要挟进行勒索等行为,健全相关举报机制。”“加强民营经济统计监测评估,必要时可研究编制统一规范的民营经济发展指数。”这些举措都是首次提出来的。从具体执行层面入手,以更加人性化的方式致力于建立市场和政府监管之间的良性关系。

二、抓住了民营企业运行过程中的痛点和堵点。例如,关注到为企业完善融资支持政策,提出“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小微企业在债券市场融资,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动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专项支持计划扩大覆盖面、提升增信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和再融资”。这不仅可以降低民营企业的融资成本,还能提高融资获得的容易程度,对于民营企业发展是实实在在的支持,也是对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提高直接融资比例”要求的深度贯彻落实。

三、再提“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营商环境好不好,民营企业家说了才算数。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宏观政策效果最直接、最敏锐的评价主体,是验证政策效果的主要力量。因此,此次《意见》着眼于政策落地,切实通过营造稳定、持续的投资环境。一方面,营造平等、合规的市场体系和敢于冒险、勇于创新的企业家精神再次成为民企下一步发展的关键,《意见》致力于鼓励民营企业家从制度风险、法律风险等不确定性中走出来,充分释放企业家精神。另一方面,《意见》也提出要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并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鼓励民营企业合规经营,强调完善市场化重整机制,希望引导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回收资金,用于新的助力国家重大战略的项目建设,形成投资良性循环。

当前民营经济发展仍需纾困解忧

尽管支持力度不断加大,但是民营经济发展仍需纾困解忧。尤其是当前,我国经济依然面临着“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民营企业作为市场肌体的“毛细血管”,感受最为深切,承压最为明显。

一、解决被拖欠应收账款引发资金不足问题。2020年9月,我国已对这一问题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顶层设计上为拖欠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治理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但仍存在账款拖欠治理不足、现有法规监管效力不足等问题。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一季度末,我国A股2064家中小企业,应收账款全都为正,总额是1.4万亿,占营业总收入87.6%,其中应收账款占比超过100%的企业1109家,占比在50%至100%的企业550家。相对于资质较好的上市中小企业,非上市中小企业在面对政府部门、国有企业时地位更加弱势,面临的应收账款被拖欠问题更为严重。

二、加大金融支撑力度。从间接融资来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流程冗长,贷款的时间成本及财务成本高企。从直接融资来看,多元化的投融资渠道尚未构建,对于企业的不同阶段的投资模式单一且风险管理不足,不能有效撬动社会资本力量,直接融资占比不足。这对中小企业及初创企业的发展形成巨大困扰。

三、保持公共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公共政策稳定性和连续性,对企业的长期投资和创新影响较大;政策的不稳定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企业家的长期投资意愿。长期以来,对民营经济发展的一些制度设计和政策手段,存在欠合理、不平等、难落实等问题,民营经济发展面临政策“卷帘门”“玻璃门”“旋转门”“弹簧门”等现象。因此,政策的稳定预期,对创新生态系统至关重要。反观近年来行业调整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很多都是由于政策缺乏稳定性导致的。因此建立完善程序化、市场化的政策执行体系,在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决定性作用的前提下,让市场各方尽快归其位、司其职,让市场经营主体在相对中性的环境中充分竞争、释放活力至关重要。部分地方政府在对待民营企业政策、管理上的惯性思维及成见,行政审批、税改进展等环节及细节亟待推进和改善。

四、营造民营经济发展社会氛围。舆论环境作为大众观点的公开市场,是对区域营商环境生态的直接反映,也深度影响着各项助企政策的实际效能。客观上看,由于我国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均衡,社会上的确存在一些对民营企业地位、价值的不正确议论甚至是虚假信息的捏造传播,严重损害了企业和企业家的声誉与形象,影响了企业家对于创新发展的信心。因此尽管为了抚平疫情带来的疤痕效应,国家针对中小企业出台各类政策力度空前,但从客观上看,市场的预期和信心并未完全被修复,宏观政策导向和市场预期及信心之间,出现一定鸿沟。这与近年来,针对民营企业的一些错误论调屡见不鲜有直接关联。有些甚至博得了较高点击率,给民营经济的发展带来舆论上的压力。

贯彻落实《意见》精神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一、要切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看作“自己人”,营造宽松的创新创业氛围,避免地方对民营企业经营行为过多干预、出现宏观政策与“微观调控”脱节的现象。 当前,部分针对民营企业的监管不够审慎,甚至部分“监管”干扰、阻碍、破坏民营经济发展。对此,应畅通参政议政、反映诉求的合理渠道,健全企业家诚信经营激励约束机制。在舆论层面,着力打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利用主流传播渠道倡导企业家精神、讲好企业家故事,以科学的方法促进社会矛盾的缓和与解决,以稳定、系统的政策激励民营经济创新发展的宽容氛围,帮助企业家建立更多的荣誉感、自豪感、成就感,能够安心经营、专心创新、用心发展。

二、稳定预期,培育发展信心这一经济发展的“硬通货”。全球产业链重构、现金流不足、订单流失、人工紧张、两头挤压导致利润率下降等多重困难叠加,致使民营企业正面临焦虑感、“失重感”。一些地方在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方面存在政策稳定性、持续性不够的现象,影响了企业的长期预期与发展规划。应一以贯之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帮助民营企业在震荡中重塑、在转型中突围。如继续优化完善助企纾困政策,加大援企稳岗扩岗支持力度,推动消费加快恢复,通过实施系列扶持政策和举措,提升企业发展信心。在财政和减税降费方面进一步释放政策红利帮扶企业,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对新入职应届毕业生的五险一金,实施减免或缓缴一年,但年限可连续计算的政策;缓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在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在考虑全社会运行安全的基础上,阶段性降低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率;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民营企业,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

三、不断完善法治体系,解决涉民营企业立法、执法、司法过程中的沉疴旧疾。一方面,涉及民营经济发展、保护的规定仍停留在政策层面,导致民营经济法治保障刚性不强、权威性不足;现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政策“重制定、轻执行”,缺乏配套细则、执行措施弹性大,往往难以落地;行业准入上,对民营经济也存在不平等歧视。应及时清理和修改矛盾的、过时的且阻碍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整合现有法律法规,完善规则体系,破除在审批许可、市场准入、要素获取等方面的隐性壁垒,确保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使民营经济参与公平竞争。另一方面,通过立法手段对企业信息查询平台的应用范围、可公开信息内容、用途做出明确的法律约束,并明确公开信息内容的细节,在便利公民借助互联网便捷查询企业公开信息的同时,也要警惕通过平台抓取民营企业的数据进行恶意解读。此外,应通过立法手段禁止趋利性执法,避免以故意创造管辖“连接点”通过跨省执法、异地办案,肆意扩大涉案财产范围,侵吞涉案财产,甚至造成企业家身陷囹圄,企业分崩离析。谨慎使用刑事手段,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最后,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从根本上解决企业资金不足问题,以法治化手段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

四、打通资本市场“堵点”助力金融业更好服务民企直接融资、助力民企稳健发展。民营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容易遭遇融资难、融资贵、融资慢等问题。部分融资规定由于限制较多反而给融资带来障碍,例如,上市企业再融资需要遵守“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的募投资金不得超过30%”的规定,这意味着,上市公司募资金额只有30%能够用于研发人员的人力成本支出,这限制了上市企业的创新能力增长。应放宽对上市企业募集资金用于非资本性支出的限制,不断释放科创企业创新活力。此外,应重视投资机制改革,通过培育壮大专业投资者、丰富金融产品、完善公募基金和私募机构制度等方面来持续优化中长期资金入市环境。同时还应当继续鼓励社保、养老、保险、银行理财等资金入市,强化稳定的市场资金供给机制,营造良好的资本市场环境,增强资本市场对投资者吸引力,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多动力。

(作者系深圳市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

(原标题《营造优质环境 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

见习编辑 崔冰倩 审读 刘春生 二审 高原 三审 朱玉林

(作者:吴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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