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修改应坚持三大价值导向
姚轩鸽
2023-07-25 10: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修改应坚持税收“正当性”核心、“税收合法性”基本与增值税权力实质性优化根本“三大价值导向”,以期全面发挥增值税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基础性、支柱性与保障性”及其“枢纽性”等重要功能和作用,有效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挑战与压力。

增值税作为“一个年轻而重要”的税种,其基本理念诞生于20世纪,创始于法国,目前全世界已有188个国家开征,约占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的84%。2022年我国国内增值税收入48717亿元,全国税收收入166614亿元,增值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三成左右。《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以下简称《增值税法》)的出台和征求意见,其蕴含的税收法治现代化价值和意义值得期待和积极参与。据悉,《增值税法》将于2023年8月继续审议。笔者认为,就增值税法本质及其立法的科学原理而言,《增值税法》修改应坚持税收“正当性”核心、“税收合法性”基本与增值税权力实质性优化根本“三大价值导向”,以期全面发挥增值税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基础性、支柱性与保障性”及其“枢纽性”等重要功能和作用,有效应对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挑战与压力。

坚持“税收正当性”的核心价值导向

“税收正当性”是指征纳税利害行为是否正当之性质,也是“税收正当”道德原则或规范得以推导出来的道德价值根据。既是税收正当道德规范得以产生的源泉和根据,也是增值税法正当性得以产生的源泉和根据。因此,由于“税收行为事实如何之固有属性”,唯有通过征税目的,才能获得“税收正当性”——税收正当道德价值之真理,并据此经过税收正当道德价值判断推导出优良的税收正当道德原则或规范。《增值税法》的修改,就应坚持“税收正当性”的核心价值导向。

一是应该以是否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的利益总量或福祉作为终极目的或者判定其得失优劣的终极标准。不能仅仅局限于聚财收入目的、宏观经济的调控目的与国民收入调节目的等。必须重视和防范聚财收入、宏观经济的调控与国民收入调节等具体目的,与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利益总量或福祉终极目的的矛盾与冲突问题。

二是既要坚持敬畏和符合人性行为心理规律核心价值导向,因为是否符合人性行为心理规律,直接决定《增值税法》修改质量的高低及其可持续性的久暂,也要坚持“征纳两利”核心价值导向。“征纳两利”原则既是税收正当规则的内在根据和要求,同时也是税收正当原则。具体则要坚持人道自由最高道德价值导向。既要“把纳税人当人看”,尊重理解纳税人,给予纳税人足够的人道关怀,征税至少不要伤及纳税人的基本生存与发展所需要的起码、最低或基本的权利。也要“使纳税人成为人”,即要助力每个纳税人的自我价值实现,给予纳税人更多的自由,激励激发纳税人的首创精神。具体在《增值税法》修改中,能以最低道德原则——纯粹利己为价值导向系统的,就不要用基本道德原则——为己利他为价值导向系统;能以基本道德原则——为己利他为价值导向系统的,就不要以最高道德原则——纯粹利他为价值导向系统。当然,能以“增值税道德”调节的征-纳税利害关系,就不要用“增值税法”去调节。

三是要坚持公正的根本道德价值导向,即能将公正道德价值有效“嵌入”增值税法规范。关键在于要有助增值税征-纳税人主体之间重大利害相交换行为的平等,不仅增值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交换要实现——基本权利与义务交换的完全平等和非基本权利与义务交换的比例平等,而且增值税征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交换同样。重点是理顺增值税征-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交换关系,即实现基本权利与义务交换的完全平等和非基本权利与义务交换的比例平等。一句话,要将社会根本正义的“贡献原则”、社会根本正义的“德才原则”“平等总原则、政治平等原则、经济平等原则与机会平等原则”真正“嵌入”增值税法规范。正如罗尔斯所言,“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善,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善一样。” 同时也应坚持诚信、节俭、便利等重要道德价值导向,并将这些重要道德价值有效“嵌入”增值税法规范。

当然,技术、实务操作层面的《增值税法》良善化的价值也十分重要,不应忽视和无视。只是就科学优良《增值税法》的核心价值或根本要求而言,其核心价值导向系统的科学性与优良性,无疑属于“大体”和大节,对增值税法体系之优劣的影响最大最深远。

坚持“税收合法性”的基本价值导向

“税收合法性”是指征税利害行为是否符合“法”之性质。“税收合法性”与“税收合法”不同,“税收合法”是指符合“税法”规范,既是指符合广义的“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是指符合狭义的“特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布的税收法律。”诸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各层次的税收法律。

因此,《增值税法》修改就要坚持“税收合法性”基本价值导向。既要符合广义的“法律规范”,也应符合狭义的“税收法律”,事实上,坚持“合法性”,特别是坚持“合法律性”,乃是基本价值取向和要求。固然,“合法律”或“合法律性”,仅仅是《增值税法》修改的现实要求,并非理想或科学的诉求。但根本说来,由于“税收合法”是指符合“税收合法性”,即符合税收开征的终极目的及其税收行为事实如何规律之效用性。

坚持增值税权力优化的根本价值导向

《增值税法》作为增值税征纳税人主体之间重大利害行为“应该且必须”如何之规范,具体表现为增值税征纳税人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缔结、履行的原初或衍生契约。而这种增值税契约,既有增值税法律规范,也有增值税道德规范。逻辑上,由于“权利是权力保障下的利益索取和要求,义务是权力保障下的利益奉献和给予。”增值税权力的合法性及其监督的有效性,便成为保证《增值税法(草案)》基本权利与义务交换完全平等,非基本权利与义务交换比例平等的充要条件。因此,《增值税法》修改,便有待“全过程民主”制度优势的全面绽放和发挥。当然,提高纳税人权利意识是强化增值税权力监督的有效手段。

必须强调的是,一旦税收治理进入大数据、智能化时代后,也就是数字经济时代,基于工业革命经济形态建构的增值税制度体系,必然面临新的冲击与挑战。即由于大数据的“4V”超强功能,被政府优先借用,进行征税权力的扩张,从而高速提升聚财征税能力,对现行纳税人权利体系构成冲击,打破原有的征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生态平衡系统。特别是在制度性权力制衡和监督低效或失效的背景下,大数据征税权力的扩张和滥用或是一种大概率现行,亟待税收治理给予及时有效的应对。此次《增值税法》修改的主阵地,应该放在增值税权力合法性及其监督有效性两大领域内,具体放在增值税立法、执法与司法三大权力领域。根本说来,显然有待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全过程民主制”优势的全面展示与发挥。

(作者系三亚学院法学院/自贸港国际法学院特聘教授,三亚学院国家治理研究院研究员)

(原标题《<增值税法>修改应坚持三大价值导向》)

编辑 许家宜 审读 吴剑林 二审 高原 三审 詹婉容

(作者:姚轩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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