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湾圆桌 | 自杀报道的伦理禁忌
2023-07-20 10:15
收录于专题:新传播

□ 辜晓进

胡某宇失踪以及进而被发现“自缢”的事件,再次让舆论聚焦青少年自杀现象,相关信息铺天盖地。和以往类似传播一样,这些网络信息在谈论自杀事件时大都无所顾忌,看来进行相关内容传播的启蒙教育,刻不容缓。

为何对自杀事件的报道要规范和有所控制?因为自杀会传染。美国精神病全国联盟(NAMI)官网一篇文章称“自杀传染病真实存在”(Suicide contagion is real),并说全球至少有50项研究发现,某种形态的新闻报道会导致人们的自杀意愿显著上升。

事实也确实如此。自杀媒介效应的被发现,最早可推及18世纪。1774年,歌德小说《少年维特之烦恼》出版,随后在欧洲引起轰动。但世人始料不及的是,小说主人公维特因失恋而自杀的行为,竟也引发欧洲的自杀风潮,导致多个国家将该小说列为禁书。这种由媒介传播产生的自杀“传染”现象,也被后人称为“维特效应”(Werther effect)。

提出“维特效应”概念的美国社会学家D.菲利普斯于1974年发表过一篇基于全国调查的论文,确认自杀行为具有模仿性,所以他也将“维特效应”称为“模仿效应”(copycat effect)。论文称,在1947年至1968年期间,每起自杀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自杀的平均人数都会在未来两个月内增加58个,且主要发生在媒体覆盖区域。美国好莱坞巨星玛丽莲·梦露自杀被广泛报道后,美国当月新增303例自杀案例,当年全球自杀率增长10%。

深圳富士康的×连跳和美国康奈尔大学绿桥的×连跳,也都出现过因媒体报道的不节制,而导致自杀事件增加或频率加快的后果。世卫组织(WHO)2021年的数据是,全球每年有70.3万人自杀,自杀未遂者是自杀死亡人数的很多倍。在15-29岁人群中,自杀列死亡原因的第四位。

正因此,很多知名媒体以及国际组织,都对自杀报道制订了规范性要求,总体上就是不渲染,不披露细节、不传播流言以及不轻易做归因分析等。WHO早在2008年就制订了《预防自杀:媒体从业者指南》,其中关于“负责任报道自杀”的条款多达11条。该指南后经多次修订,2017年的版本归纳为“六要”和“六不”。“六不”就包括不将自杀报道置于显著位置、不使用煽情或将自杀正常化的语言、不详细描述自杀方法、不提供自杀地点/位置的详细信息、不使用耸人听闻的新闻标题、不使用现场照片和视频。

此外,WHO的相关报告还列出至少70个国家防止自杀的方案或做法。很多媒体更是制订了自己的自杀新闻报道规则。如美联社的Stylebook(报道手册)主张基本不报道自杀事件,除非该事件涉及重要人物或非同寻常的环境。即便报道,也只能使用一些规范化语言,避免使用“完成自杀”或“自杀不成功”之类话语,且不能披露细节。美国全国公共广播电台(NPR)明确规定,不得报道自杀方式,并反对通过采访警方或目击者披露自杀原因。

如果对照以上规则,不难发现,现在网络上的自杀新闻可谓百无禁忌,有违新闻伦理,甚至一些有新闻资质的主流媒体,也只顾跟风而忘却自己的社会责任。能否正确处理这类信息(包括发布、转发和评论),也是一种媒介素养,因而需要启蒙教育。

作者辜晓进系深圳大学传播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英文《深圳日报》原总编辑

实习编辑 吴昕圆  审读 李 诚   审核 刁瑜文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