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2日,深圳市政府与香港律政司在港续签《法律合作安排》,深化两地政府在粤港澳大湾区不同法律背景下的法律合作。为先行落实两地法律合作安排,签约仪式后,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举行仲裁新规则研讨会,诸多深港法律界知名人士共同探讨粤港澳大湾区背景下内地仲裁和两地仲裁合作的最新发展。自2016年12月1日起,仲裁院2016年版仲裁规则(以下简称“新规则”)正式施行,畅通了内地与香港的法律创新渠道,两地据此营造良好的国际营商环境,共同建造亚太地区甚至全球性的国际争议解决高地。
“深圳+香港”具备独特区位优势和公信力
今年7月,广东省委常委、深圳市委书记王伟中对深圳国际仲裁院做出批示: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公众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率先加大营商环境改革力度,高举改革开放、创新驱动旗帜,进一步加大国际合作,建设国际仲裁高地。
深圳国际仲裁院院长刘晓春介绍:“深港两地共同创新和‘输出’规则,意义非凡,两地将借助仲裁院这一平台携手创新,共同创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高地。”据介绍,深圳与香港历来有合作传统,能够发挥出“两个市场、两种机制”的优势。而作为我国改革开放、深圳经济特区发展、深港两地合作共建的产物,仲裁院创造了数个“第一”和“唯一”:唯一一个中国内地与香港共建的仲裁平台;开创了中国内地仲裁机构聘请境外仲裁员的先河,是香港籍和外籍仲裁员比例最高的仲裁机构;1989年6月创造了中国内地第一个仲裁裁决根据《纽约公约》被境外法院强制执行的先例,标志着中国的仲裁裁决开始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承认和执行;2012在前海开启深港新合作后,深圳成为全球第一个对仲裁机构进行法定机构立法的城市。
多年来,仲裁院一直是粤港法律合作的重要平台,1984年首批聘请的15名仲裁员中就有8名来自香港地区,受理的涉外案件中有80%涉及香港当事人,作出的仲裁裁决一直顺利得到香港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在香港地区积累的较高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当双方当事人在选择仲裁员问题上产生分歧时,香港仲裁员经常成为双方都信任的选择。”刘晓春提起一宗案例,分别来自加拿大和中国内地的当事人均希望选择本国仲裁员进行仲裁。为了打消双方疑虑,仲裁院根据案情指定了一名香港著名专家作为仲裁员。“他既懂英文又中懂中文,也没有地域上的偏袒性,令双方都很满意。”
新规则视香港为默认仲裁地率先受理国际投资仲裁
汇仲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律师、规则修改工作组成员之一费宁仲裁员对新规则的亮点作了具体解读。“‘当事人中心主义’是最显著的特征。”他说。
费宁解释说,当事人自愿约定仲裁地是国际仲裁的通常做法。但在实践中,由于诸多原因,约定香港和境外作为仲裁地的比例不高。为了支持香港,仲裁院在《关于适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中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仲裁地为香港,除非仲裁庭另有决定。”该设计既坚持当事人意思自治,尊重仲裁庭的决定权,也鼓励当事人将仲裁地约定为香港。
值得关注的是,新规则还进行了制度创新,率先将投资仲裁列入受理范围。“近年来,在我国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及到我国作为投资东道国的投资争议仲裁案件和我国投资者与外国东道国之间的投资争议仲裁案件越来越多。”费宁说。
中国平安诉比利时王国投资仲裁案一度颇受关注。2008年经济危机期间,比利时王国政府以一些干预措施,使得平安集团投资大幅缩水近90%。在与比利时政府协商、调解3年无果后,中国平安向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提起仲裁,却被以“无管辖权“为由驳回。
“现在新规则将投资仲裁列入受理范围,能公平保护海外投资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仲裁院率先制定适用《联合国贸法会仲裁规则》的程序指引,能帮助企业更好地运用规则‘走出去’。这在中国内地尚属首次。”香港资深大律师梁定邦评价说:“这一创新可以说是专门为‘一带一路’背景下个人投资受到利益剥夺而需要仲裁的案子服务,为将来铺了很好的路。”
走出去投资拉回来仲裁 深港未来共建争议解决高地
与会人士对新规则给予了很高评价,认为这是香港和内地协同创新的成果,凝聚了香港法律界人士的经验与智慧。
“粤港澳大湾区和‘一带一路’带来更多机遇,也意味着会有更多的国际贸易、对外投资,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纠纷,要让中国企业更好地‘走出去’并受到保护,就要有更好的仲裁规则。”刘晓春说,“我们要从对外输出商品、输出人力进步到输出规则的层面,这是从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的标志。”
他说,深圳与香港山水相连,唇齿相依,两地应该坚定依靠深港合作的历史基础,顺应“一带一路”背景与市场行业需求,充分发挥区位优势,进一步协同创新,共同建设亚太地区甚至全球国际仲裁解决高地,打造“中国主场”,共同输出“中国规则”。
见习编辑 周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