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 | 碳排放权交易探析
深圳特区报
2023-05-16 09:44

引子

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碳排放交易主体在指定交易机构,对依据碳排放权取得的碳排放配额进行的公开买卖活动。碳排放权交易主要是通过市场化的手段,使企业能够完全履行自己的碳排放义务。从试点到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开市,碳市场整体运行平稳,碳排放配额成交量稳健上升,成为降低碳排放量的重要手段。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碳排放权交易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汇予以汇编。

碳排放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

倪受彬在《政治与法律》2022年第2期《碳排放权权利属性论——兼谈中国碳市场交易规则的完善》一文中认为,碳排放权是国家基于其环境容量所有权赋予相对人的一种权利类型,由国有环境容量资源权利这一母权利派生而来,碳排放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民法典第323条将动产纳入用益物权的客体范围,预留了通过特别法设立动产用益物权类型的空间。《民法典》明确了探矿权、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取水权、捕捞、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的权利的用益物权属性。虽然民法典没有明确碳排放权的用益物权的属性,但是与取水权等权利一样,碳排放权属于对国家环境资源所有权之上建立的定限物权。大气环境容量属于可以制度化的“物”和国有资产。因此,碳排放权是基于其转让行为对国家环境容量资源的占有、收益与使用。根据民法典第326条、第327条,国家在碳排放权人的配额和权利范围内,不得干涉使用者,要保护和补偿权利人的利益;同时,用益权人应遵守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的规定。

构建开放包容公平可持续的交易体系

王丛虎、骆飞在《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23年第3期《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理论基础、演进逻辑及创新发展》一文中认为,我国碳交易市场起步晚、规模大、专业化程度不高,目前在碳排放核算、碳减排会计规则、计算方法学、碳捕获、市场交易等方面急需专业人才。为适应我国低碳发展的实际要求,我国应以碳排放权交易政策的先行先试为契机,加大专业人才培养力度,加快相关科技攻关,提升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专业化水平。与此同时,我国碳交易市场仍旧以企业为主,尚未将个人、家庭、社会组织等主体纳入其中。从专业化的角度看,这保证了碳排放权交易的稳定,但在无形中排斥了民众的参与。碳排放权交易与每个人所享受的自然环境息息相关,理应得到民众的理解和支持。换言之,构建开放包容的交易体系,让每个人都参与到低碳行动中来,是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必然要求。目前我国已经在北京、深圳等开展企业合作,推出了“低碳星球”“MaaS 绿色出行碳普惠公益项目”等个人减排交易平台。未来我国碳交易市场应当与各地的普惠型交易市场相互连接,构建企业、社会政府三方参与,更加开放、包容、公平、可持续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不断提升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的国际化程度

赵骏、孟令浩在《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5期《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规则体系的构建与完善——基于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互动的视野》一文中认为,碳排放权交易作为推动实现碳中和的政策工具,在全球气候治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国际层面,国际碳排放权交易规则长期未能达成共识,部分发达国家寻求通过促进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连接来逃避承担“历史责任”,并主导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的制定权与话语权。从国际法治与国内法治良性互动的视角来看,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的完善能够助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发展,国际碳排放权交易机制也会影响国内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的制定。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的完善应当立足国情,在覆盖范围、配额分配、存储与借贷、市场稳定及碳金融方面有选择地借鉴和吸收国际规则,尤其应当根据中国的发展现实和需要,进行相应的经验总结与规则创新。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国内市场优势,不断提升我国碳排放权交易规则的国际化程度,以引领全球气候变化治理,进而助力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构建。

(栏目主持:赵鑫)

(原标题《文汇 | 碳排放权交易探析》)

编辑 秦涵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钟诗婷 三审 刘思敏

(作者: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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