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存隐患责任人被刑拘!深圳通报五起消防违法案例
读特记者 王若琳 通讯员 罗穗
2017-09-27 23:01

近日,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拉网排雷”消防安全隐患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了一批消防违法案件,并向社会通报了五起典型案例。其中一单位存在消防隐患,责任人因未履责被刑事拘留。

案例一

龙岗区坪地街道岳湖岗村负责人林某财、岳湖岗市场负责人叶某波,未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被刑事拘留。

2017年8月4日,龙岗区坪地街道岳湖岗市场181号商铺与182号商铺间电源线路发生设备故障引发火灾,过火面积约200平方米,造成财产损失逾50万元。经调查,火灾发生前,龙岗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就该市场存在的火灾隐患,多次督促岳湖岗市场所在地块产权单位和管理单位整改,但均未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嫌消防安全责任事故罪的岳湖岗市场所在地块产权单位岳湖岗村负责人林某财、岳湖岗市场负责人叶某波予以刑事拘留。

案例二

龙岗区城市花园二期管理处主任朱某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被行政拘留。

2017年8月31日,龙岗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在对龙岗区龙城街道城市花园二期检查中发现,该小区消防控制室内工作人员刘某存在未取得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擅自上岗的情况。经调查,刘某上岗系该物业小区管理处主任朱某的安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朱某指使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案例三

刘某、曾某、吴某三人故意破坏火灾现场被行政拘留。

2017年8月20日,宝安区自由路某商铺发生一起火灾,消防人员立即赶赴现场扑救,拉起警戒线、张贴封条,公告群众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8月21日上午,宝安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民警对火灾现场勘查时发现,现场警戒线、封条均已被人为破坏。经调查,系刘某、曾某、吴某三人在火灾当晚擅自更换电线线路,故意破坏火灾现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刘某故意破坏火灾现场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对曾某、吴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处罚。

案例四

宝安区盐田新二村居民梁某奎非法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被行政拘留。

2017年7月29日,宝安公安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西乡街道盐田社区盐田新二村45号居民出租屋内存放大量液化石油气类易燃易爆危险品。经调查,居民梁某奎存放7瓶15斤的液化石油气,明显超出家用储存使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梁某奎非法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处罚。

案例五

大鹏新区深圳市坝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被罚款。

2017年8月16日,大鹏分局消防监督管理大队对深圳市坝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消防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擅自拆除坝光新村东区地下停车库通往住户大堂防烟楼梯间的消防器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深圳市坝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拆除消防设施、器材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处以五万元的处罚。

深圳市公安局消防监督管理局提示:希望以上案例能够给广大市民带来警示教育,提醒市民群众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和守法守规自觉性。下一步,公安机关将继续开展消防整治行动,重拳出击,强势攻坚,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

编辑 刘桂瑶

(作者:读特记者 王若琳 通讯员 罗穗)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