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游遇意外伤害怎么办?市消委召开了一场讨论会

读特记者 罗莉琼
2017-09-27 18:15
摘要

深圳市消委会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相较于消费者,对产品路线、业务内容、法律知识等方面更熟悉,旅行社应更严格履行安全提示、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 尤其要在伤员救助环节给予更多的人道关怀。

国庆假期即将来临,旅游成为很多市民的必选项目。今年以来,市消委会旅游投诉同比增长27%,消费者在境外旅游时承担较大的财产损失和人身意外伤害风险。27日,深圳市消委会召开旅游纠纷中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公开讨论会,与会代表呼吁旅行社主动承担责任,严格履行安全提示、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

4月8日,陈女士向深圳中国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国旅”)购买了5月13日-26日瑞典、挪威双峡湾及冰岛14天旅游服务项目。在行程第三天,陈女士乘坐的车辆在冰岛发生车祸,致双侧10条肋骨多发骨折、部分断端错位扭曲、胸腔积液。车祸发生后,虽然旅行社及领队采取措施联系救治,但陈女士认为旅行社在处理后续事宜的过程中不负责、推拉拖延,严重影响其身心康复。陈女士向市消委会投诉,市消委会经过调查核实,立即对双方进行约谈,但双方在责任划分及赔偿数额方面未能达成一致。

这是一宗典型的在境外旅游时涉及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案例。在27日召开的公开座谈会上,与会代表就此纷纷发表意见。消费者代表认为,冰岛段的行程由旅行社组织安排并实施,旅行社当负全责并赔偿。企业代表表示,相关责任认定及赔偿金额需以法院判定为根据,支持消费者走司法途径解决纠纷。市消委会律师志愿团律师邓永指出,旅行社未充分履行安全提示、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应依法赔偿并退还消费者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市人大代表胡春华、伍雪玲、周玉红一致表示,旅行社在事故发生后处理态度消极、应对措施不力,应采取更积极主动的措施妥善处理,为深圳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树标杆。

深圳市消委会认为,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相较于消费者,对产品路线、业务内容、法律知识等方面更熟悉,旅行社应更严格履行安全提示、安全保障及救助义务, 尤其要在伤员救助环节给予更多的人道关怀,而不是泛泛地只讲法律、不讲责任。旅行社不能以自助游、半自助游等为借口规避自身应负的责任。从便于消费者角度考虑,旅行社应先行赔付,再向其他侵权主体追偿。如今,境外旅游已成为广大消费者休闲旅游的主要方式。对此,旅行社应强化风险提示义务,对可能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在合同上作重点说明和警示;消费者在参加自助旅游活动项目前,应对自身状况有正确判断,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人身安全。

编辑 秦天

(作者:读特记者 罗莉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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