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与辨 | 为健康“立法”,对过度加班说“不”
2020-08-04 08:55

漫画:颜庆雄

引子:

在深圳工作,最心塞的就是有年假却休不了,以后,市民可妥妥地休假。近日,《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发布,这意味着深圳人将有自己的“健康基本法”。《条例》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安排员工作息时间,对脑力和体力劳动负荷较重的员工,实行轮休制度,避免对员工健康造成人体机能过度损耗或者身心健康伤害。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进行讨论。

■ 主持人:王 玥

■ 嘉 宾:肖 俊(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刘国强(四川外国语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

张敬伟(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强制休假制度本身就是依法将休假制度落实到位的实践

主持人:《条例》第六十六条中的“强制休假制度”引起了广泛关注,您如何看待“强制休假制度”?强制休假如何才能落到实处?

肖俊:出台《条例》有助于补充现有法律法规的不足,纠正劳动时间管理不够规范的现象。落实强制休假,既保证了员工必要的休息休假权,对个别单位的人事管理来说也是一种行为矫正和规范。在少数单位的管理者看来,不加班似乎是不努力的表现。在法律尚缺乏强制力的情况下,有的单位管理者对落实带薪休假并不太情愿。早在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颁行之时,社会上就一直存在一种声音,即新劳动合同法将极大抬高企业人力成本,不利于市场经济繁荣。这种观念显然还停留在经济增长的初期,事实也说明人力成本的抬升并不是实施劳动合同法带来的。现代管理理论一再说明,人力资源是用人单位最有价值的投资。落实强制休假、带薪休假,是人力资本投资的一部分。

刘国强:《条例》为健康立法,体现了一种关爱市民身体健康、维护市民休假权利、落实劳动法规精神的城市管理理念,这一点无疑是值得肯定的。其次,职工带薪休假特别是年休假制度一直落实不到位,有调查显示,目前带薪休假的落实率仅有50%,《条例》就这一问题作出规定很有意义。但实际效果恐怕尚难做乐观的预期,一是职工休假并非“强制”二字即可解决的。如劳动者缺乏健康生活观念和维权意识,面对工作业绩压力或经济压力,许多人主动放弃休假。二是法规本身还需要细化。比如带薪休假的适用主体是否过于狭窄?企事业单位的非全日制和劳务派遣人员能否享受带薪休假?另外,“强制”的具体落实也涉及较为复杂的程序,需要较高的管理成本,也并不是那么容易取得效果的。

张敬伟:深圳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推行强制休假制度,是具有普惠意义的法治善政。就此而言,强制休假制度,不同于一些行业产业基于内控管理和成本核算的功利选择,也区别于给予个体或少数群体的个别现象,而是一项普遍性的法治安排和制度设计。 深圳推行强制休假制度是顺应民意和把准现实脉搏的良法善举。如何落实到位,关键有三:一是既然强制休假“有法可依”就要严格依法行政。二是我国已经构建了完善的节假日和带薪休假制度,有国家层面的制度背书,深圳通过地方立法将休假制度“强制”下来,确保了执行层面的刚性约束。因此,深圳的强制休假制度本身就是依法将休假制度落实到位的实践。三是强化了强制休假的主体责任——用人单位“应该严格执行”,不执行就要承担责任;同时确定了监督检查责任,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工会必须承担起应付责任。四是强制休假制度具有强大的公共民意效应,因此也会产生强大的民意监督和倒逼力量,促使这项制度落实到位。

深圳的“健康基本法”具有前瞻性和示范性

主持人:除了“强制休假制度”,《条例》还有不少亮点,例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健康体检制度;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精饮料;建立网络游戏健康审查制度;用人单位要配备专兼职健康管理人员等,您如何解读?

刘国强:《条例》的内容涉及到关系市民和职工健康生活的诸多方面,这本是为健康立法的题中应有之义。为健康立法不是易事,《条例》中的亮点,一方面体现了一部法规本身的全面性以及对现实问题的关切性,但另一方面,它毕竟只能做原则性规定,具体落实起来成本高,难度大。而且更重要的一点是,健康生活主要取决于民众生活观念和主体意识,并不是仅依靠法律法规就可以解决问题的。

张敬伟:深圳的 “健康基本法”具有前瞻性和示范性。 强制休假自是激起公众效应的最大亮点,其他几个也直击健康“痛点”,若“痛点”经法治而纾解变成健康亮点,当然功莫大焉。立法保障健康深圳是基础,补上健康短板是根本。具体而言,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健康体检制度,需要强大的经济实力支撑,深圳具备说到做到的物质基础。同样,由于深圳已经具备成熟的市场经济基础,市场主体也有足够的社会责任意识,要求“用人单位要配备专兼职健康管理人员”更容易做到。

肖俊:《条例》中关于居民健康档案的规定可以说是居民健康管理最主要的内容。《条例》规定居民可自主选择社康及全科医生作为健康管理责任单位,社康须为居民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定期给不同年龄的人进行健康检查。以往,个人就医档案都保留在医院的系统内,但医院不负责健康管理。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之后,社康承担起了经常性的居民健康管理,突出其疾病预防的职能。不仅居民可以享受预防带来的好处,医院也能够依据分级诊疗减轻门诊工作压力。

条例涉及面广,应该有重点有选择,以点带面谋求突破

主持人:对于《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征求意见稿)》您还有何好建议?

张敬伟:《条例》篇幅宏大,涉及到了身体健康、心理健康及良好适应能力的方方面面,凸显立法者对深圳居民健康关切之深,值得点赞。对于强制休假制度这样的热点内容,还需更加细化,既要在深圳当地具备可操作性,也为全国各地提供借鉴。深圳不妨重点抓住立法中的亮点进行细化,使之具有实操性且能取得实效。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建设也始终在路上,针对深圳亟须解决的社会、民生领域的健康难点、痛点,抓住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才能更好实现法治。

肖俊:由于健康管理涉及的单位和事项比较繁杂,《条例》无法面面俱到,应力求抓住要害、突出重点。譬如,青少年的健康问题就是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问题,理应将其列为重点内容,而《条例》中关于青少年的身体和心理健康问题的内容过于简略和形式化。像 “每天一小时运动时间”这样的规定太过于死板了,应当从营养学、社会心理学、社会工作学、生物运动学、人体工程学等多领域有针对性地提出干预手段。

既然是地方法规,那么就要明确和强化主体的责任,使《条例》的内容能够得到落实。譬如员工比较关心的加班、休息、带薪休假等问题,条例中可以更加明确,如健康管理的责任主体是谁、执法主体有哪些、员工可以援引什么法律法规的哪些条款来保障权利等。避免法规流于形式的最好做法就是规定得更详细、将责任与后果写得明明白白。

刘国强:一是要注意实效。条例规定是指导性原则性的,在具体落实上还需要进一步细化,也需要所涉及的主体积极参与配合,相关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可以说,它必须当成一项浩大的健康工程来抓,否则难有效果。二是条例涉及面广,规定繁多,应该有重点有选择,以点带面谋求突破。三是注重宣传教育,通过《条例》的实施,推动社会健康观念的变革。

编辑 董雯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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