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怎么休?深圳市卫计委来解读
记者 余海蓉 通讯员 深卫信
2016-05-19 0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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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两孩”政策放开后,产假到底该怎么休,成为了深圳妈妈们关注的话题。18日,市卫计委进行了解读,在《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没修订完成前,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十五天晚育假。但生二宝的就没有这15天了。

产假怎么休?市卫计委表示,依据以下几个规定:  

一是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是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三是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市卫计委指出,目前《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现该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十五天晚育假。

因此,在不考虑特殊情形(如生育多胞胎、难产等)前提下,生育一胎(且符合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休产假98+30+15=143天;生育二胎,可休产假98+30=128天;其他特殊情形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有特殊情形的麻麻们请按上述法条自行脑补呵)。

编辑 钟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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