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家庭关系的财产纠纷,是最难断的家务事之一。
结婚时以为是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房产,还出了十几万装修费,婚姻持续期间一直将房产当成夫妻共同财产,甚至在协议离婚时,还约定该房产归自己所有。结果在几年后才得知,该房产一直是婆婆的合法财产,两人在协议中约定对房产的处置,已经构成无权处分,在婆婆提出异议后,需要返还房产。
至此,《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已无法实现。那么,因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案例中,《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案例中的被告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给予与房产等价值的赔偿。
这个案例也提醒大家,即使是在婚姻中也不要盲目信任,要核实财产的权属情况,避免无权处分的情形发生。当然,更重要的是要诚实守信,不要试图用虚假许诺蒙蔽对方,多点真诚,少点套路。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