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传染病防控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梁万年解读
香港经济导报社
2022-12-27 19:39

国家卫生健康委疫情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组长梁万年27日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上回答香港经济导报记者提问时表示,从法理依据看,当一种传染病可能对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时候,国家可以对公民和社会采取高强度的干预措施。但是当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减弱,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减轻的时候,国家就应该动态调整干预措施的强度,保证传染病的防控因时因势优化调整。

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新闻发布会现场。香港经济导报记者 邢宝华 摄

12月27日下午,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措施有关情况,并回答媒体提问。发布会由国家卫健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米锋主持。在发布会现场,香港经济导报记者提问:从传染病防控的历史来看,我们曾经做过传染病法律归类的调整吗?主要依据是什么?

国家卫健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米锋。香港经济导报记者 邢宝华 摄

梁万年对此回应称,分类管理一直是我国传染病防控的策略,依法科学管理也一直是我国应对传染性疾病的基本原则,具体将一种传染病划定为法定的或者不列为法定的传染病,列为哪类法定传染病,是综合考虑病原体的特性、疾病的特征、传播速度和范围、对生命健康的危害、对社会经济的影响,以及人群的免疫水平、卫生健康系统的防控救治能力等多种因素做出的决策。

国家卫生健康委疫情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组长 梁万年

“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例如人类对病原体认识的深入、防控救治能力的提升、人群免疫水平的提升等,传染病的分类就会做出相应的调整,防控策略和措施也会做出相应的优化调整。”梁万年直言,此次调整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是基于上述因素的综合分析,国际国内疫情形势和未来走向的综合研判,统筹社会经济发展与疫情防控等依法做出的科学调整。

梁万年指出,从法理依据看,当一种传染病可能对公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时候,国家可以对公民和社会采取高强度的干预措施。但是当传染病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危害减弱,对于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减轻的时候,国家就应该动态调整干预措施的强度,保证传染病的防控因时因势优化调整。

香港经济导报记者发布会现场提问

梁万年进一步表示,从我国传染病防控历史和实战经验看,当面临新发、突发传染病时,由于对其病原学和流行病学的特征缺乏足够的认识,对其传染力、致病力以及病原变异特征尚不清晰,为了最大程度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我国自2003年传染性非典型肺炎、2005年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2009年甲型H1N1流感等新发传染病的应对以来,有效的经验做法是第一时间将其纳入乙类传染病,并且实施甲类传染病管控措施,以快速控制疾病传播。但随着对疾病和病原体流行规律的研究和认识的深入,临床治疗手段、疫苗和药物的研发应用以及有效防控措施经验的积累,曾采取“乙类甲管”的甲型H1N1现在并入了流行性感冒进行管理,按照丙类传染病进行监测管理。

(原标题《我国传染病防控动态调整的主要依据是什么?梁万年答香港经济导报》)

见习编辑 葛墨含 审读 刘春生 二审 关越 三审 甘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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