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5日从南山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获悉,今年,南山区将常态化执法和环卫大执法“百日行动”相结合,针对垃圾投放点脏乱差、收集容器配备不全、标识模糊错误、投放点垃圾清运不及时,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等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进行严肃查处。据悉,《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施行以来,南山区共立案366宗,有效发挥了处罚一例、警示一片的作用。
一批垃圾分类典型执法案例
一、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未保持投放点和收集容器整洁,被罚2000元。
地点:南山区南山街道康乐小区投放点
处罚对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内容: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保持小区投放点和收集容器整洁。
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未将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全量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被罚100元。
地点: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新围丽新花园南平房某铺位
处罚对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
内容:当事人未将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全量交由特许经营企业收集、运输。
三、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未将家庭厨余垃圾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被罚50元。
地点:南山区沙河街道侨北二街9号侨香诺园垃圾分类投放点
处罚对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
内容:当事人在南山区沙河街道侨北二街9号侨香诺园垃圾分类投放点,未将家庭厨余垃圾水果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
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未保持垃圾分类投放点整洁,被罚款2000元。
地点:深圳市南山区学府路前海天朗风清家园
处罚对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内容:在执法过程中发现,某物业公司管理处未保持垃圾分类投放点整洁,杂物随意堆放,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固定证据并予以处罚。
五、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未保持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洁,被罚款2000元。
地点:南山区西丽街道丽新小区垃圾分类点
处罚对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内容:检查中发现该小区投放点垃圾随意堆放,存在未保持分类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洁的问题,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被依法处罚。
六、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未将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沥除油水后投放至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被罚款50元。
地点:南山区沙河街道深南大道某店铺
处罚对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
内容:当事人未将不能就地处理的餐厨垃圾,沥除油水后投放至餐厨垃圾专用收集容器(经责令整改后,且拒不改正)。
七、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随意抛撒生活垃圾,被罚款200元。
地点:南山区粤海街道翠溪路科苑西小区某生活垃圾投放点
处罚对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
内容:当事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将生活垃圾抛洒,执法人员现场口头责令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后,执法人员对其依法进行处罚。
垃圾不分类涉嫌违法
将追究法律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和义务人,都应履行哪些垃圾分类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设备设置规范设置分类投放点,配置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投放点和收集容器完好、整洁;
2、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投放行为予以劝阻,投放人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依法处理;
3、配合市、区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引导;
4、及时将生活垃圾分类移交给相应的收集、运输单位;
5、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街道办事处。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投放点。
如果不按要求进行垃圾分类,将面临以下处罚:《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不是目的,南山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始终坚持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惩前毖后、惩处一个、警示一片。通过开展常态化执法和专项执法行动,对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和警示,强化居民的垃圾分类法律意识,压实垃圾分类投放管理人和义务人的主体责任,推动全社会垃圾分类习惯养成。
(原标题《这些需要注意!南山今年公布一批垃圾分类典型执法案例……》)
编辑 李斌 审读 韩绍俊 二审 王雯 三审 朱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