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党委组织开展《民法典》专题党课
深法宣
2020-07-27 10:25

“合同一定是纸质+签名的形式才受到法律保护?不一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怎么办?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见义勇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怎么办?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文体活动受到损害的,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非故意或重大过失,自担风险!”

……

这是7月24日下午,深圳市第六届人大代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第十届律师协会副会长曾迈给深圳社工党委开展《民法典》专题党课上的精彩情景。该《民法典》专题党课由深圳市社会工作者党委主办,深圳市春雨社会工作服务社党支部协办,邀请了曾迈律师担任主讲,深圳社工党委书记王越主持,社工党员、入党积极份子等50余人参加。

专题党课上,曾迈律师首先系统讲解了民法典的重大意义。她讲到,如果说《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那么《民法典》就是一部人民至上的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实现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是提高我们党治国理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是衡量各级党政机关履行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尺度。

随后,曾迈律师围绕民法典的主要内容,系统介绍了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等方面的知识,与听众进行了热烈的综合问答互动,用以案说法的方式,生动地解读了“从胎儿到死亡”整个人生过程方方面面的合法权益。例如,对于“出生”,《民法典》规定了“胎儿有继承、接受赠与权利”;“居住权”;“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关于“出行”,遇到“霸座”“买短乘长”将有法可依;关于“隐私”,自然人享有“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的权利;关于“遗嘱”,“公证遗嘱不再效力优先,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等等。

课程最后,曾迈律师解答了社工党员提出的关于服务对象隐私权保护、如何应对物业差异化服务、组织活动风险等方面的问题。

此次课程内容丰富,意义深远,曾迈律师深入浅出的授课,让社工党员深刻认识到《民法典》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学习到与自身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社工党委通过专题党课,号召社工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坚持知行合一,主动当好民法典的学习者、宣传者、践行者和推动者,从而为广大市民提供更优质的社会工作服务。

编辑  周其丽

(作者:深法宣)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