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汇 | 区块链存证探析
赵鑫
2022-09-13 08:26

引子:

区块链存证通过分布式记账、数字签名、共识机制等信息技术,来保障入链电子数据的形式真实性和同一性,在网络信息时代的司法程序中得到越来越普遍地使用,我国各地司法机关开展了不同程度的区块链存证实践探索。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区块链存证进行了有益探索,本期文汇予以汇编。

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本质是一种技术性鉴真方法

谢登科在《兰州学刊》2021年第12期《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的法律本质与适用边界》一文中认为,区块链技术在司法证明中的使用,实现了对电子数据的技术性鉴真,从而保障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可靠性,降低了当事人取证、存证的难度与成本,也提高了法院对电子数据采信率,其在法律本质上是电子数据的技术性鉴真方法。区块链技术基于其分布式存储、防篡改机制和可追溯性等特征,其在电子数据的固定、保存和提取方面具有优势。

链上数据存在失真风险

邹龙妹、宿云达在《北方法学》2022年第4期《民事案件区块链存证的逻辑、困境与进路》一文中认为,区块链技术通过哈希值校验、分布式记账技术、可信时间戳技术等方式构建了系统信任机制,但其仅能通过技术手段来提高信任,而无法根除信息自身不可靠所导致的信任风险。事实的形成不以区块链数据的产生为前提,事实形成在先而电子数据上传在后,这里存在一个时间差,而且将已经产生的电子数据上传至区块链平台上的主体包括案涉当事人,因此无法排除当事人为了自身诉讼利益而对将要上传的电子数据进行修改、增删内容或者部分上传,而一旦有这些行为,不经专业技术鉴定是难以查明的。所以,电子数据在上传至区块链之前,有可能已经被人为变动,也有可能在收集、固定的过程中因技术原因未完全提取,区块链技术对此未能有效识别,反而在一定程度上使其因存储在区块链上增强了其“真实性”。

应形成区块链电子证据审查的二元视角

胡萌在《证据科学》2021年第1期《区块链电子证据的效力分析与规范路径》一文中认为,区块链技术在存证中的应用被一分为二,生成型电子证据与转化型电子证据在自身真实性、可靠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因而在审查区块链电子证据时应对这一区分有所认知。根据证据法基本原理,越是原始的、接近来源的证据,其所表达的信息越准确,生成型电子证据是数据在区块链系统生成并存储,其后发生的所有交易均被记录在链上,由权威时间源确保时间可信问题,形成一个完整的交易周期。从区块链系统所调取的该电子数据即是原始证据,是产生于虚拟空间的原始记录。该类证据具有自我验真属性,可被推定为真实,除非有优势证据可以反驳。通过技术手段抓取电子数据的外部特征进行存证,再备份至区块链上,仍须关注其上链前生成、传输相关电子数据的载体可靠性。作为铺垫性证明,对于上链存储前的取证过程仍须提供相关过程性证据。

为新兴电子证据审查设限,既要做到科技的归科技,也要做到法律的归法律

崔世群在《经贸法律评论》2021年第3期《区块链证据真实性问题研究》一文中认为,科技的日新月异,对于法学无疑具有开创性与建设性的意义。区块链技术与司法存证相结合对于推动司法进步则是此意义的一大体现,然而,在技治主义的话语权飙升的今天,在区块链存证如火如荼展开的背景下,却更需要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有一番“冷思考”。当区块链技术移植到司法存证中,区块链的技术特点嵌入传统电子证据的机体之内,既发展了法学理论的丰富度,提升了司法实践的效率,但也引起了法学对科技天然性的“排异”反应与司法实践的混乱。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与移植所引发的“排异”反应具体到证据审查之中,便是传统电子证据审查规则与具备新技术特点、属性的新兴电子证据之间产生无法适用的冲突。传统电子证据真实性审查规则以传统电子证据为立法模型,与具备新技术特点的区块链证据在适用上产生龃龉,由此所导致的是司法实践中的纷纭乱象,有审查过于粗糙者,有审查过于严苛者,亦有审查不得其要领者。承袭法治主义与技治主义证据观的影响,结合证据法基础理论与新技术的特点,总结发展区块链证据真实性审查新规则,应是法学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的当务之急。新技术发展的浪潮势不可挡,科技在证据中扮演的角色既要受到科学原理的内部阻却,也要受到合法性与道德性的外部限制,以证据审查的基本规则原则为新兴电子证据审查设限,既要做到科技的归科技,也要做到法律的归法律。

(栏目主持:赵鑫)

(原标题《文汇 | 区块链存证探析》)

见习编辑  陈丽玲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桂桐 连博

(作者:赵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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