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工无防护措施意外坠亡,公司法定代表人获刑一年四个月

读特记者 伊宵鸿
2020-07-22 20:02
摘要

前不久,深圳市某石材有限公司发生了一起坠亡事故,而这起事故却是"人为"的。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刁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前不久,深圳市某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材公司)发生了一起坠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而这起事故却是"人为"的。近日,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石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者刁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中午 12 时左右,石材公司的起重机发生故障,刁某打电话通知经常到工业园区维修起重机的张某帮忙维修。13 时 52 分,张某独自一人携带维修工具到工业园,从位于石材公司隔壁公司的园区检修梯上到约 5 米高的起重机桥架轨道,沿着桥架轨道往起重机处行走时不慎坠落地面,经 120 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龙岗区政府专门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认定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石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刁某作为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领导责任,其行为已涉嫌犯罪,建议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龙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刁某在午休时段打电话给张某后,应当预见到他可能很快到现场维修,也应当预见到他可能会自行通过园区的检修梯上导轨进入厂区。打完电话后,被告人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监护,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培训,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但他却并未派人到现场及时有效制止张某违章作业,也未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刁某作为本单位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组织制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未核实临时外聘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资质,未组织临时外聘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提供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因而发生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深圳晚报供稿)

编辑 庄思嘉

(作者:读特记者 伊宵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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