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不够用,物业便私自在车库“作画”,划出一部分空置区域当作额外的停车位,并进行出租获益。针对这样的行为,普法君只能说:不行!不可以!
一方面,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和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地下车库由业主享有共有权利,一般由业主委员会代表行使所有权。因此,物业在空置位置私自划停车位,进而出租“创收”,已经侵犯了业主的共有权利。
另外一方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以及消防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规定,私划车位对业主的通行会造成障碍,并且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已然不合规,应当予以撤销。
在此基础上,若业主因物业私划的停车位而产生损失,如阿鹏为躲避停车位上的车辆,而导致自己的车辆受损,这些损失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责任。
安全无小事,细节也可能引发大事故。不论是物业公司还是其他个人、组织,都不要心存侥幸,用健康安全和财产安全来当赌注。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