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方能否要求解除合同?
法治日报
2022-07-26 22:24

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但租客拖欠租金并要求提前解约,出租方却坚持要求继续履约。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合同履行陷入僵局引发的纠纷案件。

2019年8月,卫某与刘某签订出租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将其所有的一辆出租车交由刘某经营至2024年3月,押金4万元,提前解约不退押金,管理费每月5500元。但自2021年11月起,刘某再未支付过管理费。卫某诉至未央法院,要求刘某支付管理费和违约金并继续履行合同。

刘某认为受疫情影响,其已长期处于亏损营运状态,且腰椎、颈椎患病,无法继续营运,遂提起反诉,要求解除合同。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卫某作为守约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租客刘某已无力履行并持续违约,涉案合同的履行已陷入僵局,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故应予解除。刘某虽明显违约,但合同约定的提前解约不退押金,违约金标准过高,故酌定违约金为一半押金。最终,判决解除合同,扣除应退还的押金后,刘某再向卫某支付租金1.2万元。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未明确解除权归哪一方行使。该条款目的是让双方当事人从合同僵局中解脱出来,而非惩罚违约方。本案中,因刘某的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作为违约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应承担违约责任。

编辑 黄彬彬 审核 刘杰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