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房东随意扣押金是否属于违约?
深法宣 通讯员 易兰兴
2022-07-26 16:48

近日,石井街道法律顾问接到居民的法律咨询称:龙先生和房东租赁的时候是采取口头方式的不定期租赁,押二付一。现在龙先生要退租,房东提出的解决方案是:退租退押金可以,但是需要找一个承继合同的人(即给房子重新找个房客)。为了和平地解除租赁,龙先生就去找了个新房客,并且带着新房客和房东签订了新的书面定期租赁合同。然而,房东签好新的租赁合同后,押金并没有全部退还,扣留了2000块钱作为“改名费”。龙先生很气愤,认为双方没有约定所谓的“改名费”,凭什么扣押金?龙先生来社区咨询,房东说的“改名费”属于什么性质?房东随意扣押金是否属于违约?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30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房屋租赁合同中经常出现押金条款,其目的是保护房东的利益不受到损害,如果租客的行为给房东造成损害的,可以以此费用据实支付或另行赔偿。在双方解除法律关系且无其他纠纷后,押金应予以退还,如有违约,比如房屋家具损坏,水电费用未交,则押金予以扣除。合同内押金不退是否合法,一方面看合同内有无违约扣除押金的约定,一方面看承租人实际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两者均存在的情况下,押金不退或扣除押金才是合法的。如合同内有押金的相关约定,但乙方没有任何违约行为,则押金应予以退还。

【案件点评】

具体到本案中,龙先生和房东未采用书面形式签订租赁合同,无法确定租赁期限,视为构成不定期租赁关系。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所以龙先生可以通过提前通知房东来解除双方的租赁关系。在本案中,龙先生基于诚实信用及公平合理原则,在提出解除租赁关系前,已找到了新的承租人,最大程度地保护了房东的利益,龙先生不存在违约之情形,房东所谓的“改名费”在法律上并无此概念,亦不支持。且双方并没有对“改名费”有约定,既无约定,也无法定,房东扣除龙先生租金的行为不合法的,房东应当退还龙先生2000元。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易兰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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