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预嘱:生命尽头,我想这样有尊严地离开……
深法宣
2022-06-30 20:10

当我活着时,我要做生命的主宰,而不做它的奴隶。——惠特曼

如果可以选择,你想怎样离开?

对于生命的到来,大家往往都是充满喜悦与期待;而对于生命的流逝,却总是伴随着遗憾与不舍,鲜少有人可以做到从容淡定。很多人都忌讳谈论死亡,似乎只要不谈及此,生命就不会有终点。

但生老病死都是人生必修课题,谁都无处遁逃。

一个即将走到生命尽头的人,如果既不能安详离去,也无法真正摆脱死亡,仅靠生命支持系统维持,这会是病者所需要的吗?

如果可以,你会希望自己有机会选择么?如果有机会提前准备,你又想如何告别?深圳市的这份条例给了大家一个参考。

6月23日下午,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修订稿。在临终决定权上,新修订的条例做出了大胆突破,也就是“生前预嘱”。如果病人立了预嘱不要做无谓抢救,医院要尊重其意愿,让病人平静走完最后时光。据了解,这次修订版将于2023年1月1日施行。

关于“生前预嘱”

为了帮助更多市民朋友认识生前预嘱,我们采访到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深圳市预嘱协会监事刘艳华律师,刘艳华律师告诉我们,生前预嘱已经推行了很多年,但入法还是首次。

在社会老龄化的背景下,将会有越来越多的人需要直面年老与体衰。再加上医患矛盾常有发生,而这种矛盾往往又是发生在难以治愈的病患与医院之间,生前预嘱的推行,可以有效缓解这些隐藏矛盾。

事实上,生前预嘱在美国以及其他很多国家都已经得到了很好的推广,在国内已经推广了多年,也具备了一定的社会基础。但在过去推行生前预嘱的过程中,很多人会认为生前预嘱跟死亡有密切关联,甚至认为这是“安乐死”的另一种形式,或者认为“好死不如赖活着”,不愿意接受生前预嘱的理念,这也是目前推行的最大困难。

其实不然,生前预嘱可以让患者本人的意愿得到充分尊重,在救治过程中以立预嘱人的意志为主,若其要求全力抢救,就应当进行全力抢救,若其想减少伤痛,有效的生前预嘱就可以支持其减少不必要的伤痛,避免医疗纠纷。

那么生前预嘱该如何订立呢?

根据《条例》修订稿,目前有两种形式:应当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因此,如果要订立有效的生前预嘱,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来,否则可能会导致效力的不确定性。

当然在实操中,可能还会存在有其他的风险:如医院无法及时确定是否有生前预嘱,以及生前预嘱是否有效等等。比如说一位患者送去医院急救,如果患者的家人无法就生前预嘱的效力达成一致意见的话,就会涉及生前预嘱的效力问题,医生也不确定是否需要全力抢救。刘艳华律师认为,这些实操问题,需要在未来的实施细则里不断完善。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修订草案)

第九十九条【生前预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的方式立生前预嘱,明确其在不可治愈的伤病末期或者临终时,是否采取插管、心肺复苏等创伤性抢救措施、是否使用生命支持系统等。

自然人立生前预嘱,应当经公证或者有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不得为参与救治患者的医疗卫生人员。书面形式立的生前预嘱,预嘱人和见证人应当签名确认,并注明时间;录音录像形式立的生前预嘱,预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时间。

患者立有生前预嘱并提供给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及其医疗卫生人员提供医疗服务时,应当尊重患者本人意愿。患者意愿与家属意愿不一致的,根据患者生前预嘱内容执行。

【暂时还未发布正式版本,上述为草案内容】

生命尽头,我想有尊严地离开……

体面又有尊严地告别世界,很多人都期待如此,但真正要做到却是极难的一件事。

刘艳华律师表示,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来看,她建议大家如果有足够的能力、足够积极的心态去面对生前预嘱,可以提前订立一份有公信力的生前预嘱,并且要确保能够在自己需要救治与治疗的时候,让医生能够看到它,并明确自己想要得到的救治程度。

另外一方面,也可以找一个自己信任的人来担任意定监护人,让该意定监护人来帮助自己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做出决定,以什么样的方式治疗、离开,从而避免亲人之间产生矛盾和纠纷。

什么才是真正的死亡?

电影《寻梦环游记》给过一个答案:真正的死亡,是世界上再没有一个人记得你。

人生售卖的是单程票,沿途的风景往往比终点更重要,希望大家都可以好好生活,不枉此行。希望未来,大家可以从容论及生死。

为生命的往来鞠躬,定当离别时报以尊重。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作者:深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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