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萃|个人信息删除权探析
王玥
2022-06-28 10:19

【编者按】

个人信息删除权,简称为删除权,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形下,信息主体可以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相关个人信息的权利,该权利旨在保障信息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个人信息本身是由民法典确立的重要人格权益,删除权也是民法典所确认的一项人格权益。本期文萃对不同学者关于“个人信息权删除权”的研究进行了汇编,学者们从不同角度对这一主题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个人信息删除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

王利明在《东方法学》2022年1期《论个人信息删除权》一文中认为,个人信息删除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所谓防御性权利,是指个人信息的删除,通常不能由信息主体通过积极行为自行实现,而只有在个人信息处理者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出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7条规定的或约定的情形,没有必要或不宜处理个人信息时,信息主体通过行使请求权方式,请求信息处理者予以删除。如果将个人信息从权能方面作出区分,可以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型,一是发挥积极利用的权能(如利用权、知情同意权),二是发挥消极防御的权能,而删除权正是消极防御权能的体现,显然与积极利用的权能之间存在明显的区别。因为删除权的内容是在不当处理个人信息侵害个人信息自决和完整时,由权利人向个人信息处理者请求删除。且只有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形下,个人才有权行使删除权,在不具备上述条件时,个人无法积极行使该权利,这不同于对人格权益通过许可等进行积极利用的权利。

“删除权”是“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基础丧失”的必然结果,而“数据销毁”才是“数据归于消灭”的处理流程末端

赵精武在《交大法学》2022年第2期《从保密到安全:数据销毁义务的理论逻辑与制度建构》一文中认为,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了自然人有请求信息处理者删除个人信息的权利,但这并不等于承认数据生命周期的最后环节是“删除”,因为“删除权”是“信息处理的合法性与必要性基础丧失”的必然结果,而“数据销毁”才是“数据归于消灭”的处理流程末端。数据销毁义务的理论基础在于信息保密方式的扩张,即从维持信息保密状态转向维持数据安全风险的可控性。在数据安全风险评估过程中,倘若义务主体无法保障暂时不使用的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处于安全状态,则应当采取适当的数据销毁范式降低数据泄露或非法复原的安全风险。在未来立法活动中,我国应当明确数据销毁义务的义务主体、销毁方式和销毁范围等具体制度内容,完成数据安全立法的“最后闭环”。

删除权指向的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属于请求权,而非绝对权

程啸在《社会科学辑刊》2022年第1期《论〈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删除权》一文中认为,删除权属于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性质上是个人信息权益的权利内容,即手段性权利,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删除权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故此,删除权是个人信息权益的权能,不是独立的人格权,同时删除权指向的是个人信息处理者,属于请求权,而非绝对权。个人信息处理者不依法履行删除义务且在个人请求其删除时拒绝删除的,其行为构成对删除权的侵害。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0条第2款,个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诉讼属于给付之诉,即由法院判决处理者履行删除义务并在其不履行时通过国家强制力予以实现。侵害删除权本身不会产生侵权赔偿责任,只有在侵害删除权给个人造成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时,个人信息处理者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区块链技术与删除权立法之间的冲突表面上是现有科技创新对于中心化数据监管模式的挑战

胡鹏鹏、翟相娟在《南海法学》2022年2月第1期《区块链技术对个人信息删除权的挑战与立法回应》一文中认为,区块链技术与删除权立法之间的冲突表面上是现有科技创新对于中心化数据监管模式的挑战,其法理基础是以科技创新为代表的效率价值与以权利保护为目标的公平价值之间的博弈。针对这一问题,立法不仅需要肯定区块链技术的创新魅力,还应当遵循删除权的立法价值与技术伦理,特别是删除权本身就是平衡民事主体个人信息保护和互联网产业发展的产物。因此,立法不仅要尊重技术效率,也要坚持对公民权利与社会价值伦理的保护,进而实现技术与法律的共治共享,将丰富的法律价值与伦理文明融入区块链技术应用中去,通过立法规范区块链技术的应用,让区块链技术合乎立法,进而构建促进和保障权利的数字社会法律秩序。

(原标题《文萃|个人信息删除权探析》)

见习编辑 陈桥魁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郑蔚珩

(作者:王玥)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