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禁令丨严禁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
共产党员
2022-06-11 09:48

【 违纪案例 】

李某,某市住建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李某以其未成年儿子名义于2019年购买了一套商品房,2019年12月取得该套商品房不动产权证。在2020年组织部门组织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过程中,李某故意隐瞒未填报购买该套商品房情况。

【 禁令解析 】

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行为,是指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瞒报个人有关事项,情节较重的行为。

党章规定,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员的基本义务。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组织对领导干部提出的一项基本要求,是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监督的有力手段。2017年2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修订颁布《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对报告的范围、要求和责任追究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应认真贯彻执行。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应受到严肃处理。

【 纪法适用 】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一)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

【 廉政提醒 】

个人资产瞒报、漏报是高频问题。出国出境“偷偷摸摸”、对“裸官”身份隐瞒不报;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抚养子女情况,奖金发放和津贴、兼职取酬情况,以及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等情况也是瞒报、漏报“高发区”。

对党忠诚老实是每一名共产党员应有的政治觉悟。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党员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组织纪律,是检验党员领导干部对党组织是否忠诚老实的重要标志,是衡量党员领导干部是否清正廉洁的重要标尺。

瞒报非小事,说谎有代价,广大党员干部一定要牢记这条禁令。

编辑 刘荣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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