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奇”将珊瑚占为己有酿大祸 深圳大鹏一男子被刑拘
读特记者 李晶川 徐娅 实习生 梁善茵
2020-07-13 23:02

7 月 13 日,记者在深圳海警局采访时获悉,该局近日根据群众举报,联合大鹏渔政部门和大鹏警方破获一宗盗采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珊瑚案,查获 4 株被盗珊瑚,涉事嫌疑人罗某已被刑拘。

深夜起赃

7 月 8 日凌晨 2 点,深圳大鹏较场尾一片静寂,远处的建筑物闪着微光,和近岸处手机发出的手电筒强光形成对比。两名男子在海警办案人员的监督下,在"鹏城人家"客栈对面的一艘快艇附近找到两个白色塑料袋。经查验,袋子里是 4 株长着树枝般外骨骼的珊瑚。这是怎么回事呢?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7 月 7 日上午 11 时,海警部门获取有人在大亚湾大辣甲岛附近海域潜水盗采珊瑚的举报,海警马上联合深圳市海洋综合执法支队大鹏大队和大鹏警方采取行动,成功摸清犯罪嫌疑人系在较场尾打工的男子罗某。当天 19 点左右,得知海警已掌握其行踪的罗某主动来到深圳海警局接受调查。起初罗某尽管承认自己私采珊瑚,但声称并未把珊瑚带离案发地,而是直接丢回了事发海域。

办案人员没有轻信嫌疑人的口供,而是连夜派出四名执法员赶到较场尾调取监控进行调查,经过海量视频研判,成功发现另一名男子于罗某投案后不久将疑似被盗采珊瑚丢弃在较场尾近岸海水中的证据,此时已是当天深夜 11 时许。在铁证面前,罗某终于放弃抵抗,供出自己把盗采的珊瑚带回后藏匿于出租屋楼顶。当天傍晚,在决定投案前,罗某通过电话联系老乡陈某,让其将珊瑚扔回海里企图毁灭证据。

此时已是 7 月 8 日凌晨,深圳海警立即责令罗某找到帮其丢弃珊瑚的陈某,然后押着罗某赶赴现场起赃。由于丢弃珊瑚时正值退潮,水位较低,此前盗采的四株珊瑚最终被寻回。这就是文章开头发生的那一幕。

▲起赃现场。

海底瑰宝

参与执法的深圳海警局大鹏工作站执法员王峰告诉记者,犯罪嫌疑人罗某今年 30 多岁,江西籍,未婚。前不久。经熟人介绍,罗某来到较场尾从事带旅客出海潜水的工作。在一次带客潜水休息时,罗某无意间发现 4 株珊瑚,遂于案发当日利用带客出海潜水时,将珊瑚盗采后带回自己租住的出租屋。由于珊瑚虫出水后无法存活,因此被罗某盗采的珊瑚在被他带回住处时实际上已经死亡。

▲测量珊瑚数据。

▲涉案珊瑚。

7 月,经广东鹏海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盗采的珊瑚系石珊瑚,属于刺胞动物门、珊瑚虫纲、石珊瑚目,被列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目前,罗某因涉嫌违反《刑法》第 341 条第 1 款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刑拘。

▲当事人指认珊瑚。

深圳首案

"此类案件在深圳乃至整个广东沿海都相对少见,可以说是深圳海警部门侦办的首宗盗采野生珊瑚的案件。" 执法员王峰告诉记者说。深圳海警局大鹏工作站站长屠冉介绍,此类案件作案隐蔽性高,调查取证难度大,给案件侦办带来相当大的难度。他认为,此案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部分群众对保护海洋野生动物的认知和保护意识有待加强,有关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大相关宣传教育力度。

屠冉表示,当前深圳海域管理仍存在诸多问题,比如潜水等涉海旅游项目不规范,少数人经常利用潜水实施非法捕捞、破坏海洋生物等不法行为。屠冉建议,可以借鉴国外对上岸游客开包检查等做法,加强陆地监管,让非法捕捞海洋生物的不法分子"不能上岸"。"维护海洋秩序需要海洋和陆地共同监督,除海警以外的其他职能部门和民众都要一起参与其中。"屠冉说。

帮凶待查

目前,协助罗某丢弃珊瑚的陈某仍在接受调查。针对陈某在此案中的行为,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资深刑辩律师任忠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珊瑚作为本案刑事侦查的关键证据,其数量、品种、等级都会影响到对涉案当事人的定罪量刑。陈某协助罗某抛弃珊瑚的行为,主要目的是帮助罗某逃避刑事侦查,涉嫌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按照我国刑法 307 条第 2 款之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延伸阅读

石珊瑚(别名六放珊瑚)是一类海生多细胞的无脊椎动物,营底栖固着生活,只有营有性生殖的浮浪幼虫才有短暂的非固着生活。因为具有分泌碳酸钙形成坚硬群体骨骼的能力,是构成珊瑚礁体最主要的部分,所以又被称为造礁珊瑚。石珊瑚中的浅水石珊瑚分布在浅水区,它们在水中生活时色彩鲜艳,五光十色,故而浅水石珊瑚区有海底花园的美称。

(深圳晚报供稿)

编辑  苗叶

(作者:读特记者 李晶川 徐娅 实习生 梁善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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