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龙华法院巡回审判走进园区
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王佳淑 李思思
2022-04-25 23:02

为进一步引导公众树立“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诚信守法、公平竞争”的意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4月25日上午,深圳龙华法院在龙华区大浪街道紫荆双创园区开展巡回审判活动,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米公司”)与被告A公司、朱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宣判。部分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特约监督员、企业代表旁听庭审活动。

案情简介:

原告小米公司于2011年至2013年先后注册第12861491A号“小米”、第11263303号“红米”商标,核定使用为蓝牙耳机、头戴式耳机等商品。

被告A公司为个人独资企业,朱某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其在某平台上开设了一家网店销售多款耳机。2020年开始,A公司在部分有线耳机商品的广告标题及产品型号上标注“红米”“小米”字样。其中一款带有“原装正品小米”“红米”字样的耳机累计销量519323件。

小米公司认为,A公司在商品的广告标题及产品型号上使用的“红米”“小米”字样行为,侵害了其商标权,遂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米公司系涉案第12861491A号“小米”、第11263303号“红米”注册商标的权利人,上述两个注册商标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被诉侵权产品为有线耳机,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告A公司未经原告的授权,擅自在销售的有线耳机商品的广告标题、产品型号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侵权时间长、侵权故意明显、涉案侵权产品销售数额巨大、被告获利较高,以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等因素,酌定本案赔偿数额为人民币250000元。由于朱某是A公司的一人股东,因其不能证明其与A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所以应对A公司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说法:

守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是企业经营之本、发展之基,故意模仿攀附他人注册商标,借用知名商标为自己引流的行为,既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又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原则相悖,故应对此类恶意侵权行为予以严惩。在此,法官提醒广大经营者,要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切勿为贪图利益跨越法律红线。

(原标题《知识产权保护|龙华法院巡回审判走进园区》)

见习编辑 饶欢 审读 吴剑林 审核 关越 曹亮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田语壮 通讯员 王佳淑 李思思)
免责声明
未经许可或明确书面授权,任何人不得复制、转载、摘编、修改、链接读特客户端内容
推荐阅读
读特热榜
IN视频
鹏友圈

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