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流浪狗伤人谁“买单”?
深法宣 通讯员 龚小瑾
2022-03-08 19:49

近日,坪山区司法局驻点田头社区法律顾问接到社区群众曾先生咨询。曾先生在公司从事仓管员工作,2022年2月24日发现有一只走失的小狗误入公司,该小狗脖颈上还有项圈。曾先生出于好心便喂养小狗,在某日带小狗沿道路散步至某跨河桥桥头时,遇到带着孩子散步的陈女士,陈女士因小狗窜出受惊摔伤,产生医疗费用3万余元,遂将曾先生告上法庭。曾先生咨询:自己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流浪狗导致人员受伤谁来“买单”?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在本案中,曾先生虽然不是流浪小狗的饲养人,但是曾先生此案可能会被认定为曾先生能够对流浪小狗实施控制,是流浪小狗的实际管理人。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曾先生认为小狗体型很小,陈女士被小狗吓到不符合正常逻辑。

法律建议

对此,法律顾问建议曾先生搜寻证据、积极应诉,可以从以下方面寻找证据进行答辩:

1、证明自己平时偶尔喂养小狗的行为未构成无因管理,不存在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曾先生喂养流浪狗的行为能否构成无因管理,关键要看其是否属于长期投喂。如果曾先生是长期喂养,使流浪狗有较为稳定的食物来源,并停留在喂养者的区域内活动,那么曾先生与流浪狗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饲养关系,曾先生对狗负有约束和管理的责任,需要承担狗咬人的赔偿责任。如果曾先生只是偶尔、临时的喂养,则不构成事实上的饲养关系。

司法实践中对饲养关系的认定多从是否系单纯投喂行为、有无控制犬只的意图及动作、有无受益等多方面综合判断,曾先生可从此入手证明自己与犬只并不存在饲养关系。

2、积极寻找证据明确陈女士是否有重大过失或故意导致其受伤。曾先生认为该流浪狗体型不足以造成惊吓,陈女士自身存在责任。但饲养动物致人损害不仅限于动物直接攻击所导致的损害,还包括他人因惊恐导致的心理上、生理上的伤害,犬只的体型并不能影响他人因恐惧心理所采取躲避等措施而产生的损害的认定。若曾先生能够证明陈女士有诸如逗弄犬只等行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则陈女士自身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案件点评

流浪狗是城市管理中的“老大难”问题。不少好心人会对流浪狗进行喂养,但一定要注意若长期喂养流浪狗或对流浪狗能够实际上实施控制则可能会被认定存在事实上的饲养关系,进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根源上减少该类事件的发生,最重要的是决定饲养犬只便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到科学饲养、不弃养。

编辑 郑双喜 审核 刘杰 邹远先

(作者:深法宣 通讯员 龚小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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