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丨“人脸识别第一案”的背后
《人民法治》杂志
2022-02-08 22:18

“加强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呼声高涨”

2021年4月9日,备受关注的“人脸识别第一案”迎来了终审判决。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判决生效十日内履行;同时判决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某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以及指纹识别信息。

2019年4月,郭某支付1360元购买杭州野生动物世界“畅游365天”双人年卡,确定指纹识别入园方式。郭某与妻子留存了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等,并录入指纹、拍照。2019年7月、10月,野生动物世界两次向郭某发送短信,通知年卡入园识别系统更换事宜,要求激活人脸识别系统,否则将无法正常入园。郭某认为人脸信息属于高度敏感个人隐私,不同意接受人脸识别,要求园方退卡。双方因协商未果,2019年10月28日,郭某向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0年1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某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某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驳回郭兵要求确认店堂告示、短信通知中相关内容无效等其他诉讼请求。郭某与野生动物世界均不服,向杭州中院提起上诉。2020年12月11日,杭州中院立案受理该案,并于同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随后于2021年4月9日作出在原判决的基础上增判野生动物世界删除郭某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指纹识别信息的终审判决。

立法完善守护“人脸”安全

“人脸识别第一案”之所以引起公众关注,主要是其触及到当下最敏感的隐私信息问题,商家不仅涉嫌违约,还有过度采集信息数据、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嫌疑,令消费者担忧个人隐私信息数据保存和泄露风险。随着经济社会和高新技术的发展,人脸识别的应用会越来越广泛,该案不失为一个标志性信号,让公众认识到个人脸部特征隐私信息保护的重要性。为此,人民网评论“人脸识别第一案”终审判决意义非凡。

曾经在社交媒体疯狂刷屏的AI换脸软件ZAO,可以对视频中的人物进行换脸,既可以换成自己的脸,也可以换成别人的脸,所有这些仅需要一张正脸照即可实现,这也意味着不法分子有可能利用换脸技术盗用身份,进行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

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中的生物识别信息,是生物识别信息中社交属性最强、最易采集的个人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泄露将对个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公众不禁呼吁,立法者应当尽快厘清人脸识别技术应用范围,明确采集、使用和处理公民生物信息特征的权限范围,并加强监管保护和加固技术措施的维护,避免企业或其他部门滥用职权,从而降低不必要的危险因素。

事实上,为维护自然人人格权益,保护人民群众“人脸”安全,我国相关部门一直在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2021年8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施行。《规定》明确,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必须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同时注重惩戒侵权行为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的平衡。《规定》充分考量人脸识别技术的积极作用,一方面规范信息处理活动,保护个人敏感信息,另一方面注重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保障人脸识别技术的合法应用。

除此之外,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下简称《个人信息保护法》)于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个人信息保护法》将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列为敏感个人信息。《个人信息保护法》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同时应当事前进行影响评估,并向个人告知处理的必要性以及对个人权益的影响。

另外,《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各项权利,包括知悉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和处理事项、同意和撤回同意,以及个人信息的查询、复制、更正、删除等总结提升为知情权、决定权,明确个人有权限制个人信息的处理。

客观而言,任何技术都存在风险,人脸识别技术的风险很大程度不在于该项技术本身,而在于人为应用。随着相关规定的及时出台,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立法的不断完善,人脸识别技术终将在法治轨道中行稳致远。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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