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指出,广东省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省政府质量奖)由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授予在创建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广先进质量理念、推行科学质量管理方法成效突出,具有显著的示范带动作用,对广东质量强省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1年12月印发的《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记者注意到,修订后的《办法》共5章27条,主要有四个方面的修改:
其一,拓宽了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申报范围。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不只是一个经济要求,而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方方面面的总要求”重要讲话精神,推动在更多领域树立高质量发展标杆,《办法》将申报范围由原先规定的产品、服务、工程、环保四大领域调整为经济社会的所有领域,参考中国质量奖申报范围具体设置为制造业、服务业、工程建设业、医疗机构(医院科室、专项医疗团队和社区医疗机构)、教育机构(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和职业院校)、其他非营利机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及一线班组等组织和个人。
其二,增加了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层级和名额。根据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和省政府意见,《办法》将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分为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和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并将评选表彰名额调整为广东省政府质量奖名额每届不超过10个组织和个人、广东省政府质量奖提名奖每届不超过40个组织和个人,没有符合表彰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其三,优化了广东省政府质量奖评选程序。《办法》以中国质量奖为基础,具体操作层面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和其他省(区、市)经验做法作了进一步优化,评选流程包括申报、推荐、资格审查、材料评审、确定候选名单、现场评审、陈述答辩、确定建议名单、公示报批等9个环节,确保对申请人的专业评价作为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以及更好发挥评选表彰委员会的统筹决策作用,并使两者更加有机结合。
其四,支持获奖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对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规定,《办法》明确了对获奖组织和个人给予质量工作资助资金支持,以大力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和经验、开展质量技术攻关、持续推动质量改进、员工质量素质提升、开展质量与标准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
(原标题:《广东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印发,自今年3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