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变生恨上演“夺子大战”,法官融情息争孩子重回最佳归宿
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实习生 曾彦凯 通讯员 刘斌
2022-01-14 15:32

当父母感情破裂,走上离婚的道路,孩子的归属往往成为难题。如何正确处理孩子的抚养权归属,让父母离异的孩子依旧沐浴在爱中成长?

日前,坪山区人民法院家事法官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以及孩子自身的情感需求等具体情况,情理法交融处理了一起离异夫妻的“夺子案”。

夫妻婚变生恨 亲子被夺来抢去

邓某与张某于2008年9月登记结婚,2010年12月生育一子小邓。2016年11月,双方经法院判决准许离婚,小邓的抚养权归张某所有,邓某从2016年11月起每月20日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满十八周岁止。

2021年4月,邓某以张某与其新交男友罗某共同虐待小邓为由,向坪山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随即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邓由邓某抚养,张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万余元。

2021年5月,邓某强行将小邓带走,张某报警处理。后双方在派出所达成协议,约定小邓周一至周四由邓某带,周五至周日由张某带,双方按照协议带孩子期间,对方不得干涉。协议签订后,邓某并未按协议履行,切断了张某与小邓的联系。2021年8月,邓某向法院提交了小邓愿意跟随邓某生活的书面声明,内容引用法典法规,明显有成人授意书写的痕迹。

法官融情息争 孩子重回最佳归宿

接手此案后,坪山法院家事法官杨爱华立即组织双方就小孩抚养权事宜进行调解。但双方情绪激动,互不相让,且剑拔弩张恶言相向,在法庭上演一场激烈的夺子战。邓某指责张某生活不检点,结交男友未婚同居;涉嫌违法犯罪,时常欺骗、威吓与谩骂小孩,造成儿子严重的心理疾病。张某则斥责邓某暴力犯罪,未曾尽过家庭责任,也未支付过孩子抚养费,枉为人夫人父。

承办法官充分倾听双方意见诉求,在进一步梳理案情后发现,双方离异后,都想直接抚养小孩,但并未设身处地为孩子长远着想。为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和保障孩子合法权益,承办法官决定开展家事调查与现场走访,以期通过“问诊式”办案,力求矛盾纠纷“最优解”。

家事调查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自2016年11月法院判决离婚起,小邓一直跟随张某生活,与张某的男友及男友小孩相处融洽,学习生活环境尚可。邓某则长期无稳定工作,离婚后未按判决支付抚养费,且有家暴史,曾于2019年11月探望小邓过程中,对张某故意伤害至轻伤二级。小邓曾在场目睹整个过程并最终选择报警,邓某因此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赔偿张某20万余元,后因未履行赔偿义务,被法院列为限制消费人员。

在小邓入读的学校,承办法官走访了小邓本人、所在班班主任及学校领导。班主任反映,小邓每天上学放学由母亲接送,母子关系亲密。小邓陈述平时由母亲照顾并辅导其学习,周末时母亲男友及其儿子会过来住,他们对其挺好,会辅导其作业,父母分开是因为父亲打了母亲,并表示爸爸妈妈对其均很好,希望跟爸爸生活,也希望跟妈妈生活,更希望他们和好。通过调查发现,并不存在邓某所称的张某及其男友对小邓进行殴打、虐待的情形,法院因此驳回了其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但为全面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一再要求学校及老师时刻关注小邓的生活状况及思想动态,全力做好小邓的心理疏导工作,尽可能降低父母之间种种矛盾纷争对其造成的伤害。

综合父母现状及小孩意愿,承办法官认为邓某存在诸多不适合抚养小孩的情形,其要求变更抚养权缺乏依据,小邓继续由张某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据此,法院驳回了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离婚后应多考虑子女感受

温馨和谐的家庭关系是儿童茁壮成长的重要条件,然而,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家庭结构的变化,离婚率逐年攀升。父母感情的破裂,家庭的解体给小孩造成了严重的伤害,而抚养权的归属往往成为最为激烈的纷争。双方常因多年的积怨,出现争抢孩子、隐匿孩子、不要孩子等情况。对于孩子来说,他们是最无辜也是最受伤的。

本案中,争议焦点为是否存在变更邓某与张某婚生子小邓抚养权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规定,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首先,生效判决确定婚生子小邓的抚养权归张某所有,邓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张某存在需要变更抚养关系的正当理由,且其主张的相关事实,亦与法院调查不符。其次,法院在处理人身保护令案件时,在没有父母或其他人干预的情况下询问小邓的意愿,其并未表示只愿意跟随邓某生活。邓某为本案诉讼提交小邓所作的声明,明显存在成人干扰或诱导成分,难以认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再次,小邓已与张某生活多年,骤然改变其的生活、学习环境,不利其健康成长。最后,邓某存在诸多不适合抚养小孩的情形:曾在小孩面前将其母亲殴打致伤,并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未按生效判决履行支付抚养费等法定义务;目前无固定工作,无稳定收入来源。因此,邓某诉请婚生子小邓由其抚养并由张某支付抚养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成年人遇到感情危机时,应理性协商处理,充分考虑子女感受,为其长远谋划,竭力将婚姻破裂、家庭解体给孩子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最大化保护未成年子女权益。为纠正邓某的不当行为,法官在判决中提醒,邓某曾因施加暴力而身陷囹圄,其应反思己过,努力工作,做善良诚信守法之公民,为小孩表率,切不可为争夺抚养权处心积虑诱使小孩作出违心之言行,人为造成其亲情隔阂,实乃以爱子之名,行害子之实。同时对离异父母提出忠告: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父母之爱子女,当时时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即便离婚后,仍应常思教子之念,父母之间应当相互理解,相互沟通,竭力为小孩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培植其正确的人生态度。切不可因一时之忿,骤然恶语相向,拳脚相加,此非亲情所能容,亦为国法所不许。

编辑 特区报-刘彦审读 韩绍俊审核 特区报-张雪松,李林夕
(作者:深圳特区报记者 戚金城 实习生 曾彦凯 通讯员 刘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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