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不整改!宝安区住建局发出首份“红牌”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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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18 17:34
摘要

前几天,石岩塘头小学扩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瑞州建设有限公司因为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导致施工现场存在多处重大安全隐患,且屡不接受整改,被宝安区住建局予以红色警示。

前几天,石岩塘头小学扩建工程的施工单位瑞州建设有限公司因为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导致施工现场存在多处重大安全隐患,且屡不接受整改,被宝安区住建局予以红色警示。这是怎么一回事呢?

今年以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严峻。针对今年以来事故频发多发态势,为解决惩戒措施失之于软、失之于宽,震慑力不够的问题,也解决事故调查报告出台严重滞后的问题,2016年12月9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的通知》,其中规定: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情形的,应立即对相关单位给予红色警示,出具红色警示的执法文书。

据了解,今年5月24日,区安监站监督组第一次去到石岩塘头小学扩建工程工地,进行安全交底。

在检查该工地的安全管理资料时发现,该工地正在使用的塔吊未办理相关的手续;项目上只有一个安全员的证件是符合要求的;临时用电方案与现场实际不一致等问题。所以监督组对施工单位下发了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多处裸土未覆盖

     临边防护不严

电缆敷设混乱且沿金属外架敷设

6月14日,监督组第二次到石岩塘头小学扩建工程工地进行日常检查。

发现该工地被责令停工后仍在继续施工,并且施工现场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如施工现场的操作架不规范且未挂牌验收;出入口无防护棚;多名工人未戴安全帽等。所以再次对施工单位下发了责令停工整改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并提请行政处罚。

施工人字梯进行高处作业,施工现场多人未戴安全帽。

7月27日,监督组第三次到石岩塘头小学扩建工程工地进行日常检查。

发现该工地仍在照常施工并且施工现场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如现场只有一个安全员;吊篮未经检测和验收就投入使用,没有手续的物料提升机仍在使用;使用人字梯进行高处作业;施工现场多名工人未戴安全帽等。

8月11日,监督组到石岩塘头小学扩建工程工地进行停工复查。

发现该工地仍在照常施工并且施工现场存在多处安全隐患,如吊篮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移动操作平台搭设不规范且未挂牌验收;外脚手架未经验收就投入使用。

因此,根据监督情况,宝安区住建局决定对塘头小学施工单位实施红色警示,要求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8月15日,区住建局主要负责人,质安科、安监站相关负责人约谈塘头小学改扩建工程施工单位瑞州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付石如、项目经理杨绍军、项目总监钟风万,以及建设单位石岩街道办事处、监理单位深圳华西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各方责任主体,要求其严格遵守区住建局执法文书要求,落实整改措施,限期整改到位。

据了解,早在今年5月,深圳地铁3号线南延工程发生一起基坑坍塌事故,导致3名工作人员死亡。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责令发生事故的地铁三号线三期(南延)工程3131标停工整顿,并对建设单位深圳市地铁集团处以6个月红色警示,对施工单位深圳市市政总公司、监理单位甘肃铁科建设工程咨询公司处以红色警示一年,红色警示期间,禁止其在本市承接业务和参与投标。同时,对该项目进行全面的质量安全检查,确保不发生新的次生事故。

那么,发生哪些情形可以直接予以红色警示?

1.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或险情,虽未造成人员死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现场发生火灾,造成地下水、电、气管道损毁,对相邻建(构)筑物造成严重损毁,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人员重伤的,以及被媒体曝光报道或是经市(区)领导批示调查处理等情形。

2.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

3.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

4.施工现场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

红色警示是如何下达的?

1.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执法人员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情形的,应立即对相关单位给予红色警示,出具红色警示的执法文书。

2.施工现场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或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社会影响恶劣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区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在接报后的 24 小时之内,对相关单位给予红色警示,出具红色警示的执法文书。

红色警示的生效时间?

1.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质监站、市市政站应当在红色警示下达之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将执法文书内容录入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内网办公平台中的任职锁定信息系统,红色警示自录入之日起的第二个自然日零点整开始生效。

2.如企业在红色警示期内,施工现场再次发生安全事故死亡2人的,或同一企业半年内连续发生死亡事故的,对涉事施工企业和监理企业,在原已经执行的红色警示时间上再加6个月,对建设单位在原已经执行的红色警示时间上再加2个月。其后,依次叠加。

3.不同部门对同一企业给予红色警示的,警示时间叠加。

4.对处于红色警示期内的建设单位,暂停办理。

编辑 秦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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