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法的全面性、系统性规制一直是世界数字制度建设的空白,我国的算法规制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1月4日,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张凌寒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如是说。也是在这一天,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和日常生活的数字化,算法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对社会产生深刻的影响。如何对其进行规制,是业界和学界均高度关注的问题。而作为全球首部针对算法领域的法规,《规定》早在征求意见阶段就引发了广泛关注。
相较征求意见稿,《规定》有怎样的调整和修改?背后折射出立法者怎样的考量?作为长期关注算法领域的专家,张凌寒在采访中给出了她的答案。
填补世界数字制度建设的空白
记者:你对于《规定》的首创性有何评价?
张凌寒:《规定》可以被称作世界第一部系统性、全面性以算法为调整对象的法律性文件(规章)。2018年年初,美国纽约市针对公共部门算法的“1696提案”,是世界上第一次专门针对算法的监管行动。2019年,加拿大公布了针对政府部门使用算法的《自动化决策指令》。但这些都是仅针对公共部门使用的算法。
私营平台的算法规制一般在世界各国散见于数据保护制度中,这显然无法回应算法可能造成的系统性风险,也无法从全生命周期进行算法监管。无论从体系性、规制工具箱的丰富性、调整算法的多样性、对用户权益的保护等多个层面来说,《规定》都具有世界范围内的开创意义。
《规定》是世界第一部专门针对算法的法律文件,这使得我国的算法规制走在了世界前列。这不仅对于我国数字治理的制度构建具有重要意义,更有世界范围内的制度引领作用。
在数字经济时代,率先制定某一领域的法律具有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举例而言,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在数据保护制度方面独步世界,为美国及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提供了大量制度资源,也产生了所谓的“布鲁塞尔效应”。这是指数字服务常常是“不可分的”,在世界不同的标准下,跨国平台企业可能基于成本因素按照最严格的标准来做合规,因为保持不同系统的成本要远高于按照高标准保持一套系统。我国的互联网产业和消费市场也有利于扩展我国相关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影响力。
算法的全面性、系统性规制一直是世界数字制度建设的空白,我国的算法规制将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记者:要率先在世界作出针对算法的规定,存在哪些立法难点?
张凌寒: 2021年以来,我们可以观察到我国数字经济的立法已经走出了中国特色的道路,立足中国本土特色与产业实践,而非一味借鉴欧盟与美国的制度。
难点可以从两个方面概括——
一是要回应中国的制度需求,既要兼顾复合性需求又无太多可资借鉴的经验。我国从2021年年初开展算法安全治理的行动,其中最为重要的价值标准是“算法安全”,包含了信息安全、市场竞争秩序保护、用户权利保护多个层面的制度需要。
二是要在不同的法律价值之间做好衡平。在立法过程中,相关部门既要考虑到对信息安全的严格要求,保护好用户权益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权益,又要同时兼顾产业发展避免给企业增加过重负担;既要考虑到措施的有效性,还要考虑到在技术上实现的可能性。这些需要都是立法者在制定过程中反复斟酌、权衡的。
“算法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中的先行部分
记者:在你看来,我国为何会选择在此时推出这样一部法规?如何评价这部法规出台的必要性?
张凌寒:算法不合理应用影响了正常的传播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给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社会公平公正和网民合法权益带来挑战。2020年以来,社会广泛关注的“骑手困在系统中”“平台二选一”“大数据杀熟”“信息茧房”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算法规制并不是严格监管,而是监管的回归。《规定》是将一些不当利用技术手段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行为,揭开其算法技术的面纱,将其重新纳入到法律的轨道上来。
世界范围内,各国进行算法治理也是共同的大势所趋。技术的原理是中立的,但是技术的应用绝对不是中立的。技术开发者和应用者在使用技术时包含的主观意图,是法律追责的根本指向。
记者:《规定》作为一部规章而非法律,你如何看待其法律效力?
张凌寒:可以说,我国已经进入了数字时代的立法密集期。从2020年年底以来,我们看到了大量关于数据、算法等部门法规和规章的出台。《规定》是一部规章而非法律可能有以下几点原因。
一是急用先行。在算法不当应用已经造成了算法歧视、市场秩序问题、消费者权益损害的情况下,需要给予及时的制度回应。制定法律的周期较长,无法满足算法规制的制度需求。
二是《规定》仍在既有法律的框架内,是对法律规定的制度细化。如数据安全法第八条提出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处理活动,要“尊重社会公共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条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等。《规定》也是从算法如何实现法律相关规定的角度,去做了分解性的、详细的制度落地工作。
三是《规定》只是我国开展的“算法综合治理”体系建设中的先行部分。我国计划利用三年左右时间,逐步建立治理机制健全、监管体系完善、算法生态规范的算法安全综合治理格局。未来会有多个关于算法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制度建设,也将吸取《规定》在制定和实践过程中的经验。
为更有力地保障用户权益提供极大的制度支持
记者:据你观察,在业界和学界对《规定》的讨论中,哪些问题是最受关注、反馈的声音最多的?
张凌寒:《规定》的征求意见稿公布之后,四部委广泛征求了包括学术界、产业界、各部委、各省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群众的意见。仅在学界,就组织了多次征求意见讨论会和意见研判会。《规定》对算法的规制涉及到信息安全、用户权益、平台用工、未成年人保护、算法安全责任体系建设等多个方面,所以收到的意见和建议范围非常广泛多样,想必为立法者完善相关制度条文提供了较大的支持。
记者:相比征求意见稿,《规定》有哪些重要的调整?修改过程中曾经有过哪些争议?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
张凌寒:从今天公布的正式条文来看,最后呈现的文件结构有比较大的调整:一是参考各方意见增加了增加了条文数量;二由于《规定》条文有所增加,从未分章变为了分章表述。
具体而言,在《规定》第二章中,把征求意见稿原有第十三条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不当应用算法造成的结果中的“不得利用算法实施自我优待”的表述删除。我认为,这是因为世界范围内,学术界和司法实践对自我优待的具体界定尚且模糊,写在《规定》中的时机尚不成熟,也可能会带来实践中的难题。
在《规定》第三章中,增加了保障老年人权益的专门条款。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要求算法服务提供者依法保障老年人权益,并充分考虑到老年人出行、就业、消费、办事的需求,充分体现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此外,相比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算法备案的时限、事前事后规定有较大变化,更符合法律的要求并与国务院展开的备案梳理的相关工作衔接呼应。
记者:你如何看待这一规定给相关科技公司以及用户带来的影响?
张凌寒:毫无疑问,《规定》将为更有力地保障用户权益提供极大的制度支持。
《规定》第三章内容即为用户权益保护。一是对用户权益予以了充分细化。细化了适合算法推荐场景下的用户权利,允许用户可以选择关闭算法推荐服务,删除个性化标签等,这些规定细化了电商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中的用户自主选择权、知情权、拒绝权、获得解释的权利等。
二是未成年人、老年人、平台劳工等用户也获得特殊的制度关照。《规定》中,均有专项条款对这些弱势群体使用的推荐算法予以特殊规定。
三是用户也将获得更为便捷有效的与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沟通和申诉的渠道,这使得用户不必只能接受或者离开,建立了算法制定和运行结果的公众参与和沟通机制。
至于给相关科技公司带来的影响,并不是加重了企业负担而是细化了对平台企业的要求。《规定》为企业作出了更为明确的指引,为算法推荐应用划定了清晰的边界,这使得以往的原则性规定变得更为清晰,对企业而言是一项利好。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