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与辨|司法技术双管齐下 严防婚姻登记欺诈
2022-01-04 08:53

漫画:颜庆雄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民政部制定并发布《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维护婚姻登记秩序和当事人合法权益。严防冒名顶替或弄虚作假办理婚姻登记“增量”行为的发生。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展开讨论。

主持人:王 玥

嘉 宾: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

和静钧(西南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张继生(盈科律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婚姻登记欺诈大多是为“利”而来

主持人:婚姻登记欺诈行为层出不穷、屡禁不止的原因是什么?

李长安:“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婚姻登记欺诈行为层出不穷,也大多是为“利”而来。有的人是因为年龄等条件不符而冒用他人名义达到结婚的目的,有的人是为了获得某种经济利益而进行婚姻虚假登记。近年来,不少人为了突破购房限制而“假离婚”的行为,就是婚姻登记欺诈的一种典型表现。与婚姻登记欺诈行为的潜在收益相比,其成本却相对较低,在一定程度上很难对欺诈行为产生应有的震慑。另一方面,也与婚姻登记制度存在漏洞有关,包括材料审核把关不严,冒名婚姻登记撤销困难等。

和静钧:过去婚姻登记采用的是户籍所在地管辖制,因人口流动性增大,户籍所在地管辖制已经不合时宜,后改用了现行的所在地管辖,以方便登记申请人提出登记申请,解决异地“登记难”的问题。剥离户口所在地管辖之后,身份信息确认从熟人确认变成证件信息确认。由于缺乏全国跨地区的登记查询平台,加上办理登记的工作人员辨别证件能力不强,给冒用他人身份信息登记的不法行为提供了机会。

张继生:婚姻登记欺诈背后存在较大利益,很多与婚姻身份相关的财产权利必须通过婚姻登记来实现,促使一些人为了利益进行婚姻欺诈。另外,婚姻登记存在制度漏洞,未能全国统一联网,使得婚姻登记欺诈有空可钻。对于婚姻登记欺诈缺乏有效监管及惩处也是婚姻登记欺诈行为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冒名婚姻登记撤销难的体制原因

主持人:《指导意见》发布的背景是什么?冒名婚姻登记撤销难,难在哪?

和静钧:冒名婚姻登记之所以撤销难,主要法理在于登记属于确权,归行政部门管辖,而撤销属于纠纷,当初办理登记的行政部门也成为了纠纷的一方,丧失了自我裁决的合理性,需要司法介入判断。撤销权的裁定为司法部门专有,一旦涉及违法犯罪,还需检察部门、公安机关介入。所以,“撤销难”更多表现在行政办事程序与司法资源分配上的救济难。

张继生: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的发展,一些重复登记、以非真实身份办理婚姻登记的情况陆续被核查发现。但遇到这类纠纷怎么处理,缺乏明确法律规定,面临不少困境。《指导意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出台。

冒名婚姻登记撤销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从立法层面来看,现行法律没有规定此类情形属于可撤销婚姻或婚姻无效情形,受害者通过民政部门自行撤销难;从执法层面来看,没有根据不同纠纷性质采取相应的执法手段,通过民事纠纷举证难,行政纠纷往往超过起诉期限无法进入实体审理。从民事审判层面来看,对于婚姻纠纷处理机制没有专门审理程序规范,有可能民事程序不予处理,行政程序无法处理,民政机关不当处理,法律处理程序复杂困难。

李长安:在冒名婚姻登记撤销难方面,存在着多个难点和堵点。比如某些“被结婚”“假结婚”中当事人证据不充分,公安机关不受理报案,影响当事人依法维权;有的由于过了诉讼时限导致维权过程异常艰难,维权成本高昂。此外,司法部门与民政部门未能通力合作,也是导致冒名婚姻登记撤销难的原因之一。

打通司法和行政堵点统筹解决难题

主持人:《指导意见》有何亮点,如何破解难题?

张继生:《指导意见》亮点体现在联合四个部门,打通司法和行政堵点,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统筹解决冒名婚姻登记问题;同时加大打击力度,将冒名婚姻违法行为纳入信用体系,将冒名婚姻登记的当事人纳入婚姻登记领域严重失信当事人名单,由相关部门进行联合惩戒。

破解冒名婚姻登记难题,首先要健全对于冒名婚姻登记的立法工作,尤其对于冒名婚姻登记导致的可撤销婚姻及无效婚姻的行政及民事司法救济程序,立法要更具可操作性。其次,要加强对于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将婚姻登记数据全国联网,与身份证、户籍等信息全面对接。第三,对于婚姻登记工作证实确有错误,行政机关应依法及时、主动纠错;对于婚姻登记工作采取终身负责制,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严格追究责任。最后,加强对于冒名婚姻登记的打击力度,严格追究冒名者的法律责任。

李长安:此次《指导意见》最大的亮点,就是在充分发挥多元化解机制作用的同时,要求尽可能通过诉前协调和解,化解因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等“骗婚”“被结婚”产生的婚姻登记争议。也就是说,《指导意见》着力点主要是事后救济。其目的就在于节约行政成本和司法资源,强化通力协作,主动化解矛盾纠纷,推动此类情形的“存量”问题得到妥善处理。

和静钧:《指导意见》可谓避繁就简,直指要害,从亮点上看,有“几个及时”,即司法部门应及时作出司法建议书,检察部门应及时出具检察建议书,公安机关要及时向登记部门提供证据等,检察部门要及时启动立案监督程序,要及时启动司法监督程序,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不立案、纠正司法机关错案,登记机关在收到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证据等之后应及时撤销登记。由于这些“及时亮点”均属于事后救济的范畴,在违法成本不高,维权成本高企的情况下,整体社会效果有待进一步观察。所以《指导意见》还进一步提出提高违法成本的建议,对冒名顶替者进行信用联合惩戒。

(原标题《司法技术双管齐下 严防婚姻登记欺诈 》)

编辑 编辑-高原(客户端)审读 吴剑林审核 编辑-郑蔚珩(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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