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与辨|让快递“不告而放”成为历史
2022-01-12 01:34

引子:1月7日,国家邮政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公开向单位、个人征求意见。《修订草案》提到,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擅自将快件投递到智能快递箱、快递服务站。快递运单不得完整显示自然人身份信息。本期思与辨就该问题展开讨论。

主持人:王玥

嘉宾:段礼乐(深圳大学法学院讲师)

傅子恒(市场资深研究人士、高级经济师)

肖俊(深圳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

《修订草案》有助于减少快递投递乱象

主持人: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将快递放在快递柜、驿站是一个“老大难”问题,《修订草案》能让快递“不告而放”成为历史吗?

段礼乐:交通运输部于2019年出台的《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智能快件箱使用企业使用智能快件箱投递快件,应当征得收件人同意。但该办法未明确规定相应的行政责任,未经同意放快递柜的做法仍是快递行业通病。《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可以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罚款,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制度威慑,有助于减少快递投递中的乱象。

肖俊:原《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制定时间迄今已近10年,而我国快递行业真正发展起来是该办法颁行几年之后,因此原《办法》已远落后于行业发展,亟需修订。《修订草案》提出要对快递企业“不告而放”施以3万元罚款,很难根本改变“不告而放”的现状。快递企业都是私营企业,对成本非常敏感,它们会有各种规避方式降低成本,或者将这些成本转嫁给顾客。

傅子恒: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快递员“未经用户同意”而“擅自”不按约定准确投递,都是不应该的,应当被严格限制。对快递公司而言,遇此问题与客户进行明确告知、充分沟通与协商,而不是“擅自处置”,是唯一正确的处理方式。对于快递公司的违规行为,《修订草案》也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相信只要严格、有力执行,这一不规范现象最终会被杜绝。

应就面单格式制定严格规范,禁止在面单上完整透露收件人信息

主持人:《修订草案》要求,快递运单不得完整显示自然人身份信息。其实早在2017年,快递业就推出了隐私面单服务,然而普及程度却很不理想,原因何在?

肖俊:2017年推出的隐私面单服务普及不理想,原因主要在于当时制定的规范太粗糙,缺乏明确的约束和处罚规定。相对于快递上门,隐私保护更加重要。建议《修订草案》将隐私保护列为头等保护事项,加大违法行为的惩处。其中应就面单格式制定严格规范,禁止在面单上完整透露收件人信息。同时要求各快递企业加强对快递员的个人背景调查,对曾经有过恶性刑事记录的人实行行业禁入。

傅子恒:其实“隐私面单”服务对快递公司而言并没有任何技术难度,实施效果不佳,原因一是快递公司和快递投递人员的慵懒;二是对于一些存在中间环节的快递业务以及存在第三方收转平台而言,隐私面单会影响投递效率;三是强制性要求不够等监管方面的原因。

段礼乐:隐私面单的使用需要信息技术和全流程的寄递系统予以支持,每个环节和主体都需要参与和配合。从总体上看,隐私面单提高了快递企业的经营成本,降低了快递员的投递效率,其普及程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建议从市场管理角度对《修订草案》进行完善

主持人:对于《修订草案》您还有哪些建议?

傅子恒:针对第四十九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快递运单加密、不得完整显示自然人身份信息”的规定,建议增加违反此条的罚则以保证落实。针对因客户原因导致快递无法准确送达的现象,建议增加强化客户责任、保护快递公司权益的规定,平衡客户与快递公司的权益保护。

段礼乐:个人信息保护是系统工作,除了推广和使用隐私面单,还应当完善快递企业的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合理确定不同环节和主体的用户信息操作权限,使信息泄露的源头可追溯、主体可锁定、责任可追究,加大快递企业的信息举证责任,降低用户维权成本,使《修订草案》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制度有效对接。

肖俊:建议从更专业的市场管理角度对《修订草案》进行完善。快递行业是一个新兴的市场,整体上是互联网经济的重要部分。从市场监督管理角度来立法,能够更好地把握尊重市场与管理市场的度。针对快递这类服务性行业,如何规范服务、如何促进企业为顾客提高更优质更满意服务应当是立法的核心内容。除此之外在快递赔偿纠纷方面也应更好保障顾客的利益。

(原标题《思与辨|让快递“不告而放”成为历史》)

编辑 高原 审读 韩绍俊 审核 张雪松 李林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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