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与辨|为行政裁量权立标准定规矩
深圳特区报
2022-08-23 08:46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包含6个部分、16条,明确了总体要求、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本期“思与辨”就该话题展开讨论。

漫画:颜庆雄

主持人:赵 鑫

嘉 宾:詹国辉(南京财经大学政府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

匡贤明(中国<海南>改革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李长安(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家对外开放研究院教授、博导)

将行政裁量权关进制度“笼子”

主持人:《意见》出台有何意义?

詹国辉:《意见》有利于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强化执法监督,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到实处,为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同时,也能够更好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

匡贤明:一方面,对于市场主体来说,《意见》出台,可以相对稳定地预期行政裁量的结果,进而稳定市场主体预期,是构建良好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另一方面,对于行政机关来说,《意见》可以有效避免出现行政裁量权使用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等问题的发生,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了精准指引,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

李长安: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是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制度前提。《意见》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进行了周密且清晰的制度设计,这不仅有利于规范执法部门的行政裁量权,也能切实维护市场主体与人民群体的合法权益。这项制度安排,对于规范行政罚款,约束行政裁量权,是一个有益且有政策实践价值的积极探索,不仅能将行政裁量权关进制度“笼子”,将罚款纳入法治轨道,也能从根源上遏制罚款创收冲动。

合法合规是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必须考虑的“硬约束”

主持人: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应该考虑哪些因素,有何“硬约束”?

李长安: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首先要考虑的是要坚持法制统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则。而合法合规是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必须考虑的“硬约束”。当然,在坚持法制严肃性的同时,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也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此次《意见》要求,对同一行政执法事项,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下级行政机关原则上应直接适用。如下级行政机关不能直接适用,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裁量权范围内进行合理细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级行政机关划定的阶次或者幅度。此外,制定基准还需要考虑公众合理期待,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詹国辉:应当考虑如下因素:其一,合法性。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实施首先要符合法律规定。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应当坚持合法性原则,即行政裁量权的基准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赋予行政机关的裁量范围、裁量幅度、裁量种类等,不得随意扩大权力;其二,合理性。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要审慎、适度,合情合理。其三,公正性。应当考虑公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的过程,将行政裁量权的法律依据、裁量范围、裁量流程、裁量权限等予以公开,征求行政相对人、专家及社会各界的意见,确保同类型案件责罚相当、前后一致,公正地适用于行政相对人。

立足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应在“行政法定、行政均衡和行政正当”的“硬约束”下,进一步厘清行政裁量权基准,坚持执法为民,最大程度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与安全感。

匡贤明:行政裁量权的行使,根本目的是为了保障经济社会的顺利运行,是为了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制定行政裁量权,需要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因素。第一,需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风险因素和不利因素,通过行政裁量降低风险隐患。第二,需要考虑市场主体的需求,要以“便民、便企”为出发点,行政裁量权是服务于市场主体的,而不是相反。第三,需要考虑科技创新等因素,对经济新业态、新形态予以更大的试错和包容空间。第四,需要考虑行政裁量权的可实施性。避免制定一个难以落地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如果说有硬约束的话,那么不损害经济社会发展的内生动力,就是行政裁量权基准最应该考虑的。

不能把罚款当作创收的手段

主持人:行政裁量权多体现在地方行政执法过程中,如何确保《意见》在各地能够落实到位?

匡贤明:第一,需要细化和标准化行政裁量权基准,使得基层在行使行政裁量时有据可依;第二,强化行政裁量权的技术支撑,充分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将行政裁量权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第三,建立行政裁量权的反馈机制,包括一线行政人员和市场主体的反馈,不断优化行政裁量权基准,提升其可操作性。

詹国辉:一是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考核机制,通过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执行情况作为对地方政府及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二是实施动态管理。对新颁布或者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裁量权的,应当及时在已有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中补充体现。三是要促成行政裁量权基准与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相统一,因而需要修订《行政诉讼法》,与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相互适应,将行政裁量权基准作为判案审查的标准,使法院对行政裁量行为的判断有标准可依。

李长安:确保《意见》在各地能够落实到位,是行政裁量权基准能否顺利施行的前提和基础。换句话说,只有各地严格按照《意见》的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目的才能实现。为此,已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按照《意见》要求进行动态清理,该修改的修改,该废止的废止;未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的,要根据工作需要认真研究论证。

(原标题《为行政裁量权立标准定规矩》)

见习编辑 刘悦凌 审读 刘春生 审核 郑蔚珩 高原

(作者: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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