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政观察 | 举报疫情迟报瞒报等,有奖!
深政观察
2020-06-28 23:13


作为同时拥有两个立法权的城市,深圳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经验纳入立法。今天,6月28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召开。

会上,两项健康和卫生领域法规——《深圳经济特区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草案)》和《深圳经济特区健康条例(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小政梳理出了这次立法的五大亮点。

1、监测“哨点”更多, “吹哨”有奖

深圳市中医院学苑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医生李天昊拉响了广东战疫的第一声警报。

从本次疫情扩散蔓延的情况看,建立健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机制是事关人命乃至国运的大事。早发现、早报告、早调查、早确认、早应对,是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不二之选。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草案)在国家有关规定基础上扩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范围。

——扩大专业监测网络。完善由医疗卫生机构和口岸、机场、火车站、学校等重点公共场所组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哨点网络。监测哨点单位工作人员发现有可能发生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形,应当在2小时内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平台上传相关监测信息。

——建立公共卫生事件社会举报制度。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12320公共卫生热线反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信息,举报有关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行为,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以及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提供必要保护,对非恶意报告的单位和个人不予追究责任。

通俗地说,这两项规定意味着今后深圳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监测“哨点”更多,鼓励更多“吹哨人”站出来守护公众利益。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在两小时内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报告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工作机制,厘清和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职责。

——明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责任。应当对事件原因、性质、影响范围、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等进行技术分析和评估研判,认为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在两小时内向市卫生健康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明确市卫生健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确证责任。接到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交的调查报告后,应当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类型、分级等进行确证,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必要的紧急控制措施,构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当以最快通讯方式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部门报告,并在两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

——明确市政府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的启动责任。规定市政府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是否启动相应应急响应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后应当书面报告广东省政府,并向社会公布应急响应等级以及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3、储备物资清单化

此次疫情暴发,各地相继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实行最严格的防控措施,但相应的物资储备保障机制并没有跟上,多地医院出现医疗物资库存告急。在疫情前期,甚至存在“一罩难求”的现象。

秉持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无备的思想,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草案)专章对应急物资的储备和供应进行制度设计。

——储备物资清单化。明确应急物资实行市、区两级储备,并制定物资储备目录,明确储备的种类、方式、数量以及储备责任单位等。

——储备方式多样化。建立实物储备、社会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储备机制,提高应急物资保障能力。

——储备基地社会化。规定市、区政府可以指定具备能力的企业作为应急物资储备基地,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指定医疗卫生机构代储专管临床专科用药和器械,建立医疗应急装备“以用代储”机制。

为扩大捐赠渠道,此次立法还变通国家《慈善法》关于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规定,除红十字会等慈善组织依法开展防控捐赠工作外,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可以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社会捐赠工作,受赠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捐赠款物的接收和发放情况,确保接收、支出、使用全过程透明、高效。

4、通报个人信息时不得泄露隐私

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过程中,深圳是全国首个发布病例个案信息的城市,该做法在保障患者个人隐私的前提下,维护了市民知情权,及时回应了社会关切,得到了国家、省有关部门和法律界的认可和世卫组织考察专家组的高度肯定。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条例(草案)通过立法将这一做法制度化。

一方面,对上位法有关规定予以变通,明确可以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需要,及时向社会发布涉及的病例、病情、人员活动轨迹以及流行病学调查等信息,提高市民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

另一方面,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因应急处置需要通报相关人员个人信息的,应当对个人隐私信息进行加密处理,确保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

5、建立健康影响评估制度

这次疫情也让大家更加明白健康的重要性。目前,人口老龄化、慢性非传染病、新发传染病等健康问题,不仅严重影响到人群的生命质量和社会总体健康水平,也加大了卫生系统乃至整个社会的负担。

制定健康条例,意味着深圳将把“健康”这民生工程,放在法制的层面上推动。我国现有的医疗卫生法律更关注疾病的治疗而非健康的促进与维护。此次立法的一大创新就推动健康卫生理念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努力全方位、全周期维护人民健康。

从条例亮点看,健康条例(草案)首次在国内通过法规的形式明确“健康”不仅指一个人身体有没有出现疾病或虚弱现象,还是指一个人生理上、心理上和社会上的完好状态。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健康促进的重要内容

健康条例(草案)规定,深圳市政府要制定健康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将健康和健康公平作为城市治理的核心内容。要建立健康影响评价评估制度,在制定涉及可能影响城市公共卫生、居民健康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策文件和批准重大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重大公共服务项目前,应当开展健康影响评估。

同时,将健康深圳建设纳入政府绩效考核指标,作为各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激励奖惩的重要参考。

健康条例(草案)还有多处变通有关规定,例如允许在特区设立的港澳独资、合资或者由港澳方负责运营管理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已经在港澳地区获准使用的医疗技术、药品和医疗器械。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开展生物医学新技术临床研究和转化应用,并授权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撰文:李舒瑜 陈小慧)

编辑 周宏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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