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滨河社区辖区内发生一起高空抛物事件,业主将车停在小区楼下,返回之时竟发现有一西瓜皮从高空坠落导致车辆挡风玻璃受损。业主报警后,民警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理,并联系物业进行排查。民警挨家挨户走访,最终确定该西瓜皮是15楼的一位租户在教育自家小孩之时,小孩因一时情绪激动将西瓜皮自窗外抛下。经过多方调解,该租户积极给付车辆维修费,小孩认错态度良好,双方最终和解。由于经济发展飞速,高楼大厦逐渐遍布我们的生活,此类高空抛物事件屡见不鲜,但居民小区来往人员较多,如果不从源头上遏制高空抛物、掷物行为,那么过往的小孩、大人、老人都有危险!
今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第1254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这条规定明确了物业管理人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公安机关也有及时调查的义务。同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第291条第2款明确:“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也明确此罪罪名为“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正式入刑,意味着高空抛物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也可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即便对于高空抛物、掷物行为的有关法律规定在不断增加,高空抛物事件还是频频发生,当遇到高空抛物事件时,广大市民朋友应当如何处理?
南园街道滨河社区法律顾问、广东首胜律师事务所邓辉律师认为,此类事件频发原因在于:
1.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社会公德缺失。
2.高空抛物砸伤路人的概率并非为100%,高空抛物者多存在侥幸心理。
3.即使存在高空抛物隐患,部分居民也因暂未产生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便得过且过不予追究,并未意识到防范高空抛物行为的紧迫性。
4.大部分时候难以确定侵权责任人。
所以高空抛物事件的重点不仅在于需要防范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被侵权人也应熟知遇到此类事件应当如何主张、保护自身权益。如遇高空抛物、掷物、坠物情形:
1.被侵权人应第一时间保留现场照片,如有目击者便留下目击者联系方式。
2.如已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及时就医,同时留存好就诊记录及医疗票据。
3.若车辆等物品有受损情况,及时维修并保留维修票据。
4.找物业公司调取事发现场的监控视频,请物业公司出面协调。如遇难以确定侵权责任人的情形,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申请调查。
5.应当保存和侵权责任人沟通时的微信记录、电话录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被侵权人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高空抛物犹如一颗“定时炸弹”,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危及他人生命。邓辉律师再次提醒大家,每个人都应当充分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不应无视他人安危随意高空抛物、掷物。如果发现身边存在高空坠落物的隐患,应及时反映给小区物业或居委会,小区居民之间互相提醒、互相监督、互相帮助。同时,广大市民朋友们应自觉培养社会公德、法治观念,把个人自律行为视为个人文明修养的重要组成部分,管住任意妄为之手,塑造文明习惯和法治共识,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
毕竟“头顶”大事,关乎生命,切勿以身试法!应当从自身做起,一起拒绝高空抛物,争做文明市民!
编辑 洪鹏辉 审核 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