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收到了来自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坪山区税务局的回函,内文称经过核实,两位纳税人应补交税费、滞纳金共计 306 万余元,已全部补缴到位。龙岗法院一份《司法建议函》为国家挽回税款损失。
据悉,龙岗法院丘丽明法官在审理一起离婚案件时,发现被告出售深圳市坪山区的一栋工业厂房和宿舍时,有通过签订阴阳合同避税的嫌疑,遂向当时买卖厂房和宿舍的资金监管银行调取被告与买家签订的实际交易合同,核实真实的交易价格。丘丽明调查后发现,真实交易价格高出房产登记中心登记的交易价格达 1300 余万元,存在少缴大额税费的重大嫌疑。
为了防止国家税款流失,丘丽明将上述情况汇报庭领导和院领导,经审批后,向坪山区税务局发出《司法建议函》陈述有关情况,建议核实处理。不久,坪山区税务局向龙岗法院回函称,经过核实,转让方和受让方应补缴税费 1937601.55 元、滞纳金 1124205.64 元,纳税人对少缴税款表示认可,愿意积极补缴,并已全部补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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